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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ies Regul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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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 則
1.0.1 為使城鎮供水廠建立標準化的運營機制,提高供水管理的技術水平,確保安全、穩定、優質、低耗供水,制定本規程。
1.0.2 本規程適用于常規水處理的城鎮供水廠。
1.0.3 城鎮供水廠的運行、維護及安全,除應執行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規定。
2 水 質 監 測
2.1 原水
2.1.1 城鎮供水廠的原水水質必須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水源水水質情況,應進行定期、定點、定項目的監測。當水源水水質發生異常變化時,應根據需要增加監測項目和頻次。
2.1.2 當原水遭受嚴重污染,經處理后出廠水達不到現行的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1的要求,毒理指標嚴重超標直接危及人的生命時,供水廠應立即停止供水并同時向上級報告。
2.1.3 城鎮地面水供水廠宜對原水水質的重點檢測項目進行超前的自動連續監測。
2.1.4 大型的城鎮地面水供水廠應從進水口上游至下游適當的范圍內劃為原水水質監測段,在監測段內應設置有代表性的水質監測點。城鎮地下水供水廠應在井群中選擇有代表性的水源井、補壓并(或全部井)作為原水水質監測點。
2.2 凈化水
2.2.1 凈化工藝中,應在沉淀池(澄清池)出水部位、濾池池后水部位、送水泵房(出廠干管)等處設置工序質量檢測點。
2.3 水質監測項目和頻率
2.3.1 水質檢測應符合表2.3.1的規定。監測項目和頻率 表2.3.1
注:表中*項目可根據本地區原水水質變化和實際需要,自行確定監測項目和監測頻率。
2.4 檢驗方法
2.4.1 檢驗方法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及有關國家標準檢驗法的規定。
2.4.2 渾濁度宜用以甲簪聚合物標準液標定的散射光濁度儀檢測。
2.4.3 余氯應用鄰聯甲苯胺比色法檢測。
2.5 凈水原材料檢測項目和方法
2.5.1 凈水原材料應在新進廠和久存后使用前進行檢測。
2.5.2 主要凈水原材料的檢測項目和檢驗方法應符合表2.5.2的規定。凈水原材料檢測項目和檢驗方法 表2.5.2
3 制水生產工藝標準
3.1 一般規定
3.1.1 制水生產工藝應保證水質、水壓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管網干線水壓不應低于0.14MPa。供水廠應制定出廠水水質及水壓企業標準。
3.1.2 制水生產工藝中所選用的各種凈水藥劑與水體接觸的設施、設備、材料,均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標準》2.3的規定。
3.1.3 對制水生產工藝中的主要工序,必須進行工序參數檢測和動態控制。
3.1.3.1 凈水各工序的水質檢測,應符合本規程2的規定。對濁度、余氯等主要水質項目,應配置連續測定儀,進行連續檢測記錄,并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工序質量控制。
3.1.3.2 取水水位、供水設施、設備的運行水位和壓力,應配置儀表進行測定。出廠水壓力應在出廠總管上進行連續檢測記錄,并根據檢測結果對運行水位、壓力進行控制。
3.1.3.3 進廠原水和出廠清水,必須配置計量儀表進行水量檢測和記錄。新建水廠水量計量儀表的配備率應達到100%,檢測率應達到95%;已建水廠宜達到以上標準。根據供水量的變化,對制水生產系統及各工序的生產水量應進行控制。
3.1.3.4 凈水藥劑的投加,應配置計量器具進行檢測和記錄,并合理控制加注率。
3.1.3.5 供水的電量消耗應按單組機泵配置電能表進行測定和記錄,并控制最大用電量。
3.1.3.6 生產中的主要設施、設備的運行狀況,應制定、實施點檢制度,并對主要技術參數進行控制。
3.1.4 制水生產工藝必須與供水廠的生產排水(泥)設施相配套,并應滿足生產的需要。
3.1.5 制水生產工藝必須保證生產運行可靠,必須有適量備用設備。各個工序環節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3.1.6 制水生產工藝應符合高效、低耗的要求。
3.2 工序質量標準
3.2.1 投藥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1 凈水劑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的規定。經入廠檢驗合格后,方能使用。
3.2.1.2 沒有自動控制運行的供水廠應以攪拌試驗(每天不少于一次)確定合理的加注率。
3.2.1.3 混凝劑應經溶解后配制成標準濃度進行計量加注。
3.2.1.4 應根據混合條件正確設置投加點,投加方式可采用重力投加或壓力投加。
3.2.1.5 與藥液直接接觸的設施、設備、裝置,均應采用耐酸材料或進行襯涂。
3.2.1.6 當原水濁度低于3度時,仍宜投加適量的混凝劑或助凝劑。
3.2.1.7 使用助凝劑時,應根據助凝劑的特性正確選擇投加點。
3.2.2 混合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2.2.1 混合應快速、均勻。
3.2.2.2 泵前投藥的,可利用水泵葉輪的轉動進行混合;泵后投藥的,可選用管道混合、靜態混合器、機械攪拌等混合方式。
3.2.3 絮凝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2.3.1 絮凝應達到絮體密實而且大,與水體分離性好,易沉淀。
3.2.3.2 絮凝池的出口處憑肉眼觀察(或取投加混凝劑混合后的水樣做燒杯攪拌實驗),應有明顯的絮凝體出現,并應防止絮體破碎。
3.2.3.3 應按設計要求和生產情況控制進出口流速、運行水位、停留時間等工藝參數。
3.2.3.4 應定期排除絮凝池內的積泥。
3.2.4 沉淀(澄清)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2.4.1 應按設計要求和生產情況控制流速、運行水位、停留時間、積泥泥位(泥渣沉降比)等工藝參數。
3.2.4.2 沉淀池的進水區、沉淀區(包括斜管的布置)、積泥區、出水區應符合設計和運行的要求。
3.2.4.3 應定期或定時對沉淀(澄清)池進行排泥。
3.2.5 過濾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2.5.1 出廠水濁度必須保證管網水濁度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其濁度不宜超過2度。
3.2.5.2 應按設計要求和生產情況控制濾速、運行水位、過濾損失水頭、沖洗周期、沖洗強度、沖洗時間等工藝參數。
3.2.5.3 濾池的濾料、承托層和配水、排水系統應符合設計和運行的要求。
3.2.6 消毒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2.6.1 經消毒后水中的細菌總數不應超過100個/ml,總大腸菌群不應超過3個/l,并應保持水中有適量的消毒劑剩余量,余氯量應符合出廠水水質要求。
3.2.6.2 液氯消毒劑必須經安全可靠的投加裝置的計量進行投加,投加裝置應能有效地防止倒回水,嚴禁采用直接干式投加。
3.2.6.3 應保證氯消毒劑與水體有充分的接觸時間。采用游離氯形式消毒的,接觸時間應大于30min;采用氯氨形式消毒的,接觸時間不宜小于2h。
3.2.6.4 應正確設置投加點。采用一次投加的,當清水池的停留時間能保證要求的接觸時間時,投加點宜設在清水池進水管上或進水口處;當保留時間不能保證要求的接觸時間時,投加點應適當前移。采用二次投加的,前次投加點應根據混合條件正確設置,后次投加點宜設在清水池進水管上或進水口處。
3.2.7 清水池(水塔)工序質量標準和工藝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3.2.7.1 池內的水質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2的規定。
3.2.7.2 根據設計、運行和消防要求,應確定和控制清水池的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并設置明顯的水位尺或水位儀。
3.2.7.3 清水池的存水停留時間不宜過長。
3.2.7.4 清水池的通氣孔、栓修人孔,均應有衛生和安全的防護措施。
3.2.8 工藝流程中的生產自用水量占總生產水量的百分比宜小于7%。
3.2.9 制水生產工藝中的附屬設施、設備,應保證制水生產全系統安全可靠的運行。
4 供水設施運行
4.1 取水口
4.1.1 取水口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4.1.1.1 防護地帶應為上游1000m至下游100m 段(有潮汐的河道可適當擴大),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4.2.1.2的規定。
4.1.1.2 汛期應組織專業人員了解上游汛情,檢查取水口構筑物的完好情況,防止洪水危害和污染。
4.1.1.3 冬季結冰的取水口,應有防結冰措施及解凍時防冰凌沖撞措施。
4.1.2 固定式取水口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1.2.1 藻類、雜草較多的地區應保證格棚前后的水位差不超過0.3m。
4.1.2.2 應2~4h巡視一次,對預沉池和水庫等的巡視宜每8h至少一次。
4.1.2.3 消除格棚污物時,應有充分的安全防護措施,操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4.1.2.4 藻類、雜草生殖旺盛的地區或季節,設有回轉式格棚的進水口應晝夜連續運行,并應設專人專職定時停機清掃檢查,有雜物時,應立即進行清除處理。
4.1.2.5 上游至下游適當地段應裝設明顯的標志牌,在有船只來往的河道,距離航道小于50m時,還應在標志牌上裝設信號燈。
4.1.3 移動式取水口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1.3.1 取水頭部應符合本規程4.1.2.1的規定。
4.1.3.2 為防沖擊,應加設防護樁并應裝設信號燈或其他形式的明顯標志。
4.1.3.3 在雜草旺盛季節,應設專人清理取水口,宜4~8h清掃一次。
4.2 原水輸水管線
4.2.1 壓力式、自流式的輸入管道,每次通水時均應將氣排凈后方可投入運行。
4.2.2 壓力式輸入管線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2.2.1 壓力式輸水管線應在規定的壓力范圍內運行,沿途管線宜裝設壓力表,進行觀測。
4.2.2.2 應設專人并佩戴證章定期進行全線巡視,嚴禁在管線上圈、壓、埋、占。及時制止嚴重危及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并上報有關主管部門。
4.2.3 自流式輸入管線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2.3.1 應設專人并佩戴證章進行巡視,不應有跑、冒、外溢和地下水的滲漏污染現象。
4.2.3.2 對低處裝有排泥閥的管線,應定期排入積泥,其排放頻率應依據當地原水的含泥量而定,宜為每年一至二次。
4.3 預沉
4.3.1 自然預沉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3.1.1 正常水位控制應保證經濟運行。
4.3.1.2 高寒地區在冰凍期間應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水位控制標準和防凌措施。
4.3.1.3 根據預沉池的容積及沉淀情況,挖泥頻率宜為每一至三年挖泥一次。
4.3.2 沉砂池應設挖泥、排砂設施。根據地區和季節的不同,可調整排砂、挖泥的頻率,運行中的排砂宜為8~24h一次,挖泥宜為每年一至二次。
4.4投藥混凝
4.4.1 投藥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4.1.1 藥劑配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固體藥劑時,把固體破碎、過篩(篩孔選用10~20mm)呈均勻粒徑后裝入投礬機,并按所需投加量調好投礬機的間歇時間,禁止沒有計量的直接投加,配合投礬機投加的溶藥池設常開不停的水源,壓力宜恒定為0.3MPa,應有充足的溶解水量,投藥的入口裝格柵并每8h清理一次,防止雜質流入水中。
(2)采用溶藥池投加固體藥劑時,嚴格控制溶液的配比,并使充分的混合溶解。直接溶解固體的藥池應經機械或空氣攪拌。藥液配好后,繼續攪拌15min,并靜置30min以上方能使用。溶藥池設一用一備,藥劑的濃度可控制在5%~20%;
(3)采用液體藥劑時,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釋后投加。
(4)采用液體藥劑時,根據原水水質使用不同類型的助凝劑,經實驗確定投加點,保證混凝效果。
4.4.1.2 藥劑投加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種形式的投加工藝,均應配有計量器具。計量器具每年按檢定周期要求進行檢定。
(2)采用重力式投加方式時,應控制液位與加藥點的高度,高差不宜偏小。應在加藥管的始端裝設高壓水裝置,運行期間應每隔8h沖洗一次。
(3)采用吸入與重力相結合式(泵前式投加)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泵前加藥,藥管應裝在泵體吸口前0.5m處左右。為了提高投藥量,可在泵前加裝射流泵加大負壓。
(b)吸水管段應做好防腐內襯,加藥管全線不得漏氣。
(c)高位罐的藥液進入轉子流量計之前,應配裝恒壓裝置。
(4)采用壓力式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a)投量調節應及時、正確;
(b)進入泵體的藥液應裝篩過濾;
(c)更換藥液前,必須清洗泵體和管道。
4.4.2 消毒時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4.2.1 消毒劑應選用液氯、氯氨。小水量時也可使用漂粉和次氯酸鈉。
4.4.2.2 液氯的氣化應符合下列規定:
(1)自然氣化不能解決投量需要時,可采用噴淋式氣化,將水不停的噴淋在氯瓶上予以加溫。
(2)電熱蒸發器氣化(將氯瓶中的液態氯注入到蒸發器內使其氣化)時,水箱內的水溫應控制在50~70℃。電器控制部分應與加氯間隔離安裝,防止元件腐蝕。每月應對蒸發器及聯接管道進行安全檢查。
(3)硅熱橡膠帶加熱氣化(把硅熱帶繞在不銹鋼加氯管上,液氯直接注入管內使其在加熱管內行進中氣化)時,應防止橡膠帶的老化和電熱絲裸露而觸電。
(4)利用冷水浴式蒸發器(利用壓力水在蒸發器內流動使液氯在水浴箱內氣化)進行氣化時,壓力水水壓應大于0.3MPa。
4.4.2.3 加氯設備及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投加氯氣必須配備真空式加氯機和射流泵裝置。射流泵的水壓應大于0.3MPa;
(2)加氯的所有設備、管道必須用防氯氣腐蝕的材料;
(3)加氯崗位必須設置消毒質量控制點,各控制點每小時檢驗一次;
(4)遇有水質惡化時,可采用折點加氯,以保證水質;
(5)加氯管應保證一定的入水深度,防止入水過淺氯氣污染環境;
(6)應保證制水工藝中的余氯均勻,出廠余氯穩定。
4.4.3 混凝時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4.3.1 運行負荷的變化不宜超過設計值的15%。
4.4.3.2 應嚴格控制運行中的水位變化幅度,保證混合效果。
4.4.3.3 經投藥后的絮凝池水體水樣,必須定時進行攪拌試驗或目測絮凝池出口,應做到混凝后水體中的顆粒與水分離度大,絮體大小均勻,絮體大而密實。
4.5 沉淀
4.5.1 平流式沉淀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5.1.1 平流式沉淀池必須嚴格控制運行水位,水位宜控制在最高允許運行水位和其下0.5m之間。
4.5.1.2 平流式沉淀池必須做好排泥工作,采用排泥車排泥時,每日累計排
泥時間不得少于8h,或當出水濁度低于70度以下可停止排泥。條用其他形式排泥的,可依具體情況確定。
4.5.1.3 平流式沉淀池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濁度指標宜控制在8度以下。
4.5.1.4 平流式沉淀池的停止和啟用操作應注意保持濾前水的濁度無波動。兩組高程不一的平流沉淀池在啟用恢復水位時,應通過沉淀池出口的連通管向被恢復池注水,當兩組池水位一致后,方可打開該池的進水閥門。
4.5.1.5 藻類繁殖旺盛時期,應采取投氯或其他有效除藻措施,防止濾池阻塞。
4.5.2 斜管、斜板沉淀池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5.2.1 穿孔管式的排泥裝置必須保持快開閥的完好、靈活,排泥管道的暢通,排泥頻率應每8h不少于一次(穿孔管徑在300mm以下的排泥頻率應酌情增加)。
4.5.2.2 斜管斜板沉淀池不應在不排泥或超負荷情況下運行。
4.5.2.3 啟用斜管(板)時,初始的上升流速應緩慢,防止斜管(板)漂起。
4.5.2.4 斜管(板)表面及斜管管內沉積產生的絮體泥渣應定期用0.25~0.30MPa的水槍進行沖洗。
4.5.2.5 對斜管、斜板沉淀池絮凝的水樣進行攪拌、試驗或目測,應每小時不少于一次,其出口濁度宜控制在8度以下。
4.6 機械攪拌澄清池
4.6.1 澄清池應進行快速排泥。
4.6.2 澄清池的投藥和運行不應間歇進行。
4.6.3 澄清池初始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4.6.3.1 初始運行水量應為正常水量的1/2~2/3。
4.6.3.2 投藥量為正常運行藥量的1~2倍。
4.6.3.3 原水濁度偏低時,在投藥的同時可投加石灰、粘干,以形成泥渣。
4.6.3.4 二反應室沉降比達標后,方可減少藥量,增加水量。
4.6.3.5 每次增加水量應間隔進行,每小時增加的水量應為正常水量的20%。
4.6.3.6 攪拌強度和提升量應逐步增加到正常值。
4.6.3.7 短時停止使用時,攪拌機不應停機,以防止回流縫堵塞并便于恢復運行。
4.6.3.8 初始啟用前,應打開底閥先排出少量泥渣,初始水量不應大于正常水量的2/3。
4.6.3.9 初始使用時,宜采用較大的攪拌速度和葉輪提升量,用以促進懸浮層的形成。
4.6.3.10 泥渣層恢復后方可調整水量至正常值。
4.6.3.11 加裝斜管的澄清池應定期進行沖洗。
4.7 濾池(普通快濾池)
4.7.1 沖洗濾池前,在水位降至距砂層200mm左右時,應關閉濾水閥。開啟洗水閥(一般在1/4)時,應待氣泡全部釋放完畢,方可將沖洗閥逐漸開至最大。
4.7.2 沖洗濾池前,必須開啟洗水管道上的放氣閥,待殘氣放完后方能進行濾池沖洗。
4.7.3 濾池沖洗強度應為12~151/s?m2。
4.7.4 濾池表層沖洗和反沖洗間隔一致,沖洗的清水壓力應為0.3~0.5MPa。
4.7.5 沖洗濾池時,排水槽、排水管道應暢通,不應有壅水現象。
4.7.6 沖洗濾池時,沖洗水閥門應逐漸開大,高位水箱不得放空。
4.7.7 濾池沖洗時的濾料膨脹率應為40%~50%。
4.7.8 用泵直接沖洗濾池時水泵盤根不得漏氣。
4.7.9 氣水沖洗式濾池沖洗時,應防止空氣過量造成跑濾料。
4.7.10 氣水沖洗的氣壓應視其沖洗效果而定,嚴禁超壓,造成跑砂,壓力調準后,必須恒壓運行??諌簷C應一用一備。
4.7.11 沖洗結束時,排水的濁度不應大于15度。
4.7.12 濾池進水濁度宜控制在8度以下。
4.7.13 濾池運行中,濾床的淹沒深度不得小于1.5m。
4.7.14 平均濾速宜控制在10m/h以下。
4.7.15 濾后水濁度不且大于2度。
4.7.16 濾池水頭損失達1.5~2.5m或濾后水濁度大于2度時,即應進行沖洗。
4.7.17 濾池新裝濾料后,應在含氯量0.3mg/l 以上的溶液中浸泡24h,經經驗
濾后水合格后,沖洗兩次以上方能投入使用。
4.7.18 濾池初用或沖洗后上水時,池中的水位不得低于排水槽,嚴禁暴露砂層。
4.7.19 各類濾池均應在過濾后設置質量控制點。
4.7.20 應每年做一次20%總面積的濾池濾層抽樣檢查,含泥量不應大于3%,并記錄歸檔。
4.7.21 全年濾料跑失率不應過大。
4.8 清水池
4.8.1 水位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4.8.1.1 清水池必須裝設水位計,并應連續檢測,也可每小時檢測一次。
4.8.1.2 嚴禁超上限或下限水位運行。
4.8.2 衛生防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4.8.2.1 清水池頂不得堆放污染水質的物品和雜物。
4.8.2.2 清水池頂種植植物時,嚴禁施放各種肥料。
4.8.2.3 檢測孔、通氣孔和入孔應有防護措施,以防污染水質。
4.8.2.4 清水池應定期排空清洗,清洗完畢經消毒合格后,方能蓄水。
4.8.3 排水應符合下列規定:
4.8.3.1 清水池清刷時,應裝臨時泵,清刷用水應排至下水道。應防止泥砂,堵塞下水道。
4.8.3.2 清水池的排空、溢流等管道嚴禁直接與下水道連通。
4.8.3.3 汛期應保證清水池四周的排水暢通,防止污水倒流和滲漏。
4.9 廠級調度
4.9.1 調度范圍宜包括下列各項:
4.9.1.1 統一調度產水系統工藝設施的運行:
(1)負責一泵站(進水泵站或水源井)泵組的投入、停止運行和輸水管道的使用;
(2)指揮凈化車間進水控制總閥門;
(3)指揮沉淀池或澄清池的水位;
(4)隨時調整濾池的使用數量和洗池周期;
(5)控制清水池水位;
(6)在上級調度的指揮下,對配水泵站泵組的使用,做到擇優匹配,達到經濟運行的目的;
(7)根據水質要求,控制加氯加藥量。
4.9.1.2 統一調度產水系統各種運行狀態下的閥門操作:
(1)提出各種運行狀態下的倒停閘操作;
(2)寫出倒停閘操作票;
(3)現場指揮倒停閘操作。
4.9.1.3 采集、分配、儲存各工藝設施運行數據,主要有:配水量、出廠干管壓力、沉淀池水位、清水池水位、 進水量、單機電量、原水水質等主要參數。
4.9.1.4 對工藝設施進行維修時,負責提出停水、生產運行調度方案。
4.9.1.5 參與各種設備大修后投入生產時的驗收。
4.9.1.6 參加在產水工藝系統中出現的重大設備、水質和運行事故的分析處理。
5 供水設備運行
5.1 水泵
5.1.1 各種泵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5.1.1.1 應調節好工況點,使泵工作在高效果區范圍內,當恒速與調速聯運,也應選擇綜合曲線的高效區。
5.1.1.2 運行中,泵進口處有效汽蝕余量應大于水泵規定的必需汽蝕余量,或進水水位不應低于規定的最低水位。
5.1.1.3 在泵出水閥關閉的情況下,電機功率小于或等于110kW時,離心泵和混流泵連續工作時間不應超過3min;大于110kW時,不宜超過5min。
5.1.1.4 泵的振動不應超過現行國家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振動烈度C級的規定。
5.1.1.5 軸承溫升不應超過35
(1)對停止運轉7d以上的水泵,在啟動前,應檢查聯軸器轉動是否靈活;
(2)檢查軸承處油位,確保各處水、氣、油路暢通;
(3)關閉出水閥,向泵內灌滿水或用真空泵引水;
(4)宜關閉壓力表旋塞閥,再啟動電機,待轉速正常后打開壓力表旋塞閥;
(5)當泵以正常轉速運轉,壓力表顯示適當壓力時,應緩慢開啟出水閥。
5.1.2.2 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轉過程中,必須觀察儀表讀數、軸承溫度、填料室滴水和發熱及泵的振動和聲音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2)檢查進水水位,水位低于規定的最低水位時,立即查找原因,及時處理。
5.1.2.3 停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泵時,宜先關閉壓力表的旋塞閥、出水閥,然后停止電動機;
(2)環境溫度低于0℃時,應將泵內水排凈,以免凍裂。
5.1.3 立式混流泵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5.1.3.1 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停止運轉2個月以上的水泵,在啟動前,應檢查聯軸器轉動是否靈活;
(2)立式混流泵宜開閥啟動;
(3)檢查軸承處油位,確保各處水、氣、油路暢通;
(4)向填料室上接管引注清潔壓力水,或向機械密封注入清潔壓力水。
5.1.3.2 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轉過程中,必須觀察儀表讀數、軸承溫度、填料室滴水和發熱及泵的振動和聲音等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2)檢查進水水位,水位低于規定的水位時,立即停機;
(3)檢查機械密封的漏水量,并由液位儀控制水位,及時開動排水閥。
5.1.3.3 停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停泵時,向機械密封中的空氣圍帶充氣或充水;
(2)采用虹吸式的出水管路,在停機同時,開啟真空破壞閥,防止水倒流;
(3)在冰凍季節停泵后,葉輪不應浸入水中,以免結冰損壞部件。
5.1.4 軸流泵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5.1.4.1 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停止運轉2個月以上的水泵,在啟動前,檢查聯軸器轉動是否靈活;
(2)打開出水閥;
(3)檢查軸承處油位,確保各處水、油路暢通;
(4)向填料室上的注水管引注清潔壓力水。
5.1.4.2 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轉過程中,必須觀察儀表讀數,軸承溫度、填料室滴水和發熱及泵的振動和聲音等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2)檢查進水水位,水位低于規定的最低水位時,立即停機。
5.1.4.3 停泵應符合下列規定:
(1)采用虹吸式的出水管路,在停機同時應開啟真空破壞閥,防止水倒流;
(2)在冰凍季節,停泵后,葉輪不應浸入水中,以免結冰損壞部件。
5.1.5 長軸深井泵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5.1.5.1 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啟動前,檢查電機潤滑油油面高度,對停止運轉2個月以上的井泵,檢查聯軸器轉動是否靈活;
(2)打開出水閥;
(3)用壓力清水或用預潤清水箱等容器向泵潤滑水孔灌水,灌水超過0.1m3后,方能啟動電機。
5.1.5.2 運轉應符合下列規定:
(1)運轉過程中,必須觀察儀表讀數、軸承溫度、填料室滴水和發熱及泵的振動和聲音是否正常,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
(2)經常測量深井的靜、動水位,第一級葉輪必須浸入動水位以下3~5m。
5.1.5.3 停泵時,應在電機停止后,檢查潤滑油面高度,如不足必須補足油量。
5.1.6 水泵異常情況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5.1.6.1 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機:
(1)水泵不吸水,壓力表無壓力或壓力過低;
(2)突然發生極強烈的振動和噪音;
(3)軸承溫度過高或軸承燒毀;
(4)水泵發生斷軸故障;
(5)冷卻水進入軸承油箱;
(6)機房管線、閥門、止回閥發生爆破,大量漏水;
(7)閥門或止回閥閥板脫落;
(8)水錘造成機座移位;
(9)電氣設備發生嚴重故障;
(10)井泵動水位過低,形成抽空現象或大量出沙;
(11)補壓井加氯機或加氯管道損壞;
(12)不可預見的自然災害危及設備安全。
5.1.6.2 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先開啟備用水泵而后停機:
(1)泵內有異物堵塞使機泵產生振動或噪音;
(2)冷卻、密封管道堵塞經處理無效;
(3)密封填料經調節填料壓蓋無效,仍發生過熱或大量漏水;
(4)進水口堵塞使出水量明顯減少;
(5)發生較嚴重氣蝕,調節閥門無效。
5.1.6.3 水泵發生異常情況,均應詳細記錄并及時上報。
5.2 電動機
5.2.1 電動機的運行電壓可在其額定電壓的-10%~+10%范圍內變動;按額定功率運行時,三相最大不平衡線電壓,不得超過5%;運行中任一相電流不超過額定值時,不平衡電壓不應超過10%。
5.2.2 電動機除啟動過程外,運行電流不應超過額定值,不平衡電流不得超過10%;在不同冷卻溫度下,其運行電流宜符合表5.2.2的規定。
電動機允許運行電流 表5.2.2
5.2.3 在冷卻空氣最大計算溫度為40℃時,電動機各部運行溫度和溫升應符合表5.2.3的規定。電動機各部允許運行溫度和溫升(℃) 表5.2.3
5.2.4 電動機軸承運行溫度應符合本規程5.1.1.5的規定。
5.2.5 電刷與滑環(或整流子)的接觸面應不小于80%,滑環(或整流子)表面應無凹痕,清潔平滑;同步電動機的滑環極性應每年更換2~3次,同一極性不應使用不同品質的電刷。
5.2.6 具有無功率因數補償裝置時,同步電動機宜以過勵方式運行,勵磁電流不應超過轉子繞組的額定電流。
5.2.7 水冷卻的軸承,其進口水溫應符合本規程5.1.1.7的規定。
5.2.8 電動機較長時間不運行,在投入運行前,應作絕緣檢測。500kW及其以上的電動機應作吸收比的檢測,其值應大于1.3。搖測絕緣電阻應大于表5.2.8的規定(冷狀態下,按25℃計)。電動機絕緣電阻 表5.2.8
5.2.9 電動機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5.2.9.1 啟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三相電源電壓;
(2)檢查軸承油位及冷卻系統;
(3)檢查滑環與電刷的接觸狀態;
(4)檢查啟動裝置;
(5)旋轉電動機;
(6)不同型式的電動機,應按規定的操作方式合閘啟動;
(7)電動機在冷狀態下,連續啟動不得超過3次,在熱狀態下連續啟動不得超過2次,啟動間隔時間不得小于5min(30kW以上)。
?。?2.9.2 運行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1)運行電壓、電流的變化情況;
(2)軸承的油位、油色及油環的轉動狀況;
(3)滑環與電刷的表面和接觸狀態;
(4)電動機和各種接觸器有無異常聲音,各部溫度、振動及軸向竄動的變化狀況及開關控制設備狀況。
5.2.9.3 停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鼠籠型異步電動機從電源側斷電;
(2)繞組式異步電動機從電源側斷電,變阻器由短路恢復到啟動位置;
(3)同步電動機從電源側斷電,勵磁繞組連接滅磁電阻滅磁。
5.2.10 異常情況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5.2.10.1 運行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立即停機:
(1)電動機及控制系統發生打火或冒煙;
(2)電動機強烈振動;
(3)軸承過度發熱;
(4)缺相運行;
(5)電動機所帶的水泵發生故障;
(6)同步電動機出現異步運行;
(7)滑環嚴重灼傷;
(8)滑環與電刷產生嚴重火花及電刷劇烈振動;
(9)勵磁機整流子環火。
5.2.10.2 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根據情況先啟動備用機組后再停機:
(1)鐵芯和出口空氣溫度升高較快;
(2)電動機出現不正常的聲響;
(3)定子電流超過額定允許值;
(4)電流表指示發生周期性擺動或無指數;
(5)同步電動機連續發生追逐現象。
5.2.10.3 電動機在運行中發生自動跳閘時,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啟動;因電源失壓或非直流電源故障失勵,可重新啟動(有特殊技術要求者除外)。
5.3 變壓器
5.3.1 變壓器的工作電壓,一次側,應在額定值-5%~+5%范圍內變動,二次側,可在額定電流內運行。
5.3.2 變壓器的工作負荷應符合下列規定:
5.3.2.1 運行電流在額定值范圍內,油浸風冷式變壓器所帶不超過額定負荷的70%或變壓器頂層油溫不超過55℃時,可停止風扇運行;其允許負荷和持續時間制造廠無規定時,應符合現行的《變壓器運行規程》第32條的規定。
5.3.2.2 變壓器的晝夜負荷率小于1時,在高峰負荷期間,變壓器的允許過負荷倍數和過負荷持續時間(時)應符合現行的《變壓器運行規程》第31條的規定。
5.3.2.3 夏季最高負荷低于變壓器的額定容量時,則每低于1%,可允許冬季過負荷1%,但不應超過15%。
5.3.2.4 本規程5.3.2.2、5.3.2.3兩款中所述過負荷可以相加,但總在過負荷值對油浸自冷和油浸風冷式變壓器不應超過30%。
5.3.2.5 對變壓器的允許事故過負荷制造廠無規定時,應符合現行的《變壓器運行規程》第30條的規定。
5.3.2.6 變壓器并列運行空載時,環流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帶負荷時,負荷電流應按容量成比例地分配。
5.3.2.7 Y/YO-12連接的變壓器,其低壓側中性線電流不得超過低壓相線額定電流的25%,有特殊規定者除外。
5.3.3 變壓器運行時,上層油溫不宜超過85℃。
5.3.4 變壓器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5.3.4.1 有人值班變電站,應每班至少巡視一次,每天夜間關燈巡視一次;無人值班變電站,應每周至少巡視一次,并在每次停運后與投入前進行現場檢查。
配電變壓器每兩周至少巡視一次。環境潮濕、臟污或惡劣天氣的情況下,應增加巡視次數。
5.3.4.2 在接班時,應檢查氣體保護裝置的信號動作,必須檢查油枕和氣體繼電器的油面。
5.3.4.3 運行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1)三相電壓變化情況;
(2)變壓器運行溫度,各散熱器溫度是否均勻;
(3)變壓器運行聲響是否變大,有無異常音響發生;
(4)套管表面有無積灰、碎裂和放電痕跡;
(5)油位計是否清潔,油位是否符合環境溫度下的位置;
(6)呼吸器內的吸潮劑是否達到飽和狀態,集泥器集積油泥和水的狀況;
(7)熱虹吸過濾器變色硅膠是否有效,系統有無漏油;
(8)油箱與附件連接部件有無滲漏油;
(9)防爆管隔膜有無破損和裂紋;
(10)變壓器通風冷卻裝置;
(11)變壓器外殼接地是否完好;
(12)檢查變壓器室通風口,防止小動物進入的設施,門窗的完整,房屋漏雨等。
5.3.5 異常情況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5.3.5.1 運行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斷開變壓器:
(1)變壓器內部有強烈的、不均勻的聲響和爆裂聲;
(2)在正常負荷和正常冷卻條件下,油溫不斷升高;
(3)油枕向外噴油或防爆管噴油;
(4)變壓器嚴重漏油;
(5)套管上出現大量碎塊和裂紋、滑動放電或套管有閃絡痕跡;
(6)變壓器著火。
5.3.5.2 變壓器過負荷運行超過本規程5.3.2.2的規定時,應降低變壓器的負荷。
5.3.5.3 變壓器在運行中,發生因氣體繼電器動作或繼電保護動作跳閘時,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閘運行。
5.4 配電裝置
5.4.1 工作電壓應符合下列規定:
5.4.1.1 配電裝置和電力電纜應在1.15倍額定電壓以內運行。
5.4.1.2 電容器應在1.05倍額定電壓范圍內運行;在1.1倍額定電壓范圍內運行每天不得超過6h。溫度低于標準值10℃時,可連續運行。
5.4.1.3 整流裝置應在-10%~+5%額定電壓范圍內運行。
5.4.2 工作負荷應符合下列規定:
5.4.2.1 配電裝置運行電流不應超過額定電流值。母線最大電流不應大于安全載流量允許值。電流互感器不得長期超過額定電流運行。
5.4.2.2 電力電纜負荷電流不得超過安全載流量允許值(臨時故障短時間過負荷除外)。
5.4.2.3 電容器組相間電流的差值不應大于5%。
5.4.3 溫度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5.4.3.1 在額定電流范圍內,母線溫度不應大于70℃,各導體聯接點溫度不應大于80℃。
5.4.3.2 電容器周圍空氣溫度應符合表5.4.3的規定。
電容器周圍空氣溫度(℃) 表5.4.3
5.4.4 配電裝置的運行應符合下列規定:
5.4.4.1 倒閘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執行《倒閘操作票》制度及本規程8.2的有關規定;
(2)操作前對“分”、“合”位置進行檢查;
(3)送電時,先合隔離開關,后合斷路器;停電時,斷開順序與此相反。
斷路器兩側裝有隔離開關,送電時,先合電源側隔離開關,再合負荷側隔離開關,后合斷路器;停電時,斷開順序與此相反。
變壓器送電時,先合電源側,后合負荷側;停電時與此相反。
具有單級刀閘開關或跌落熔斷器的裝置,停電時,先拉開中相,后拉開兩邊相,送電時與此相反。
(4)電動操作(或彈簧儲能合閘操作)的斷路器不得使用手動合閘;
(5)自動切換裝置的斷路器,在斷路器拉開之前,先停用“自切”;合上斷路器后,使用“自切”。
5.4.4.2 隔離開關直接斷合操作應包括下列范圍:
(1)合上或拉開電壓互感器和避雷器;
(2)合上或拉開母線及直接連接母線上設備的電容電流;
(3)合上或拉開電壓10kV以下、容量為320kVA及其以下和電壓35kV、容量為1000kVA及其以下空載變壓器。
5.4.4.3 兩路電源進行并列或解列操作時,應先獲得供電部門調度員許可后,方可進行操作,并在操作后通知調度員。
5.4.4.4 電容器重新合閘時,必須在斷路器斷開,電容放電不少于3min后進行。
5.4.4.5 電容器或電力電纜的斷路器掉閘后,未經查明原因,不得強行合閘試送。
5.4.4.6 配電裝置運行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1)瓷絕緣有無碎裂、閃絡、放電痕跡;
(2)油面指示是否正確,油標管等部位是否滲漏油;
(3)真空斷路器的真空度;
(4)SF6斷路器的氣體壓力;
(5)少油斷路軟銅片有無斷片,出氣孔有無堵塞,是否漏油;
(6)隔離開關刀閘的接觸及合閘和斷開后的手柄狀態;
(7)硬母線的接頭和刀閘等連接點有無過熱或變色;
(8)有無異常聲響和放電聲,有無氣味;
(9)儀表指示,信號、指示燈、繼電器等指示位置是否正確,繼電器外殼是否損傷,反時限繼電器圓盤轉動是否靈活;
(10)電器設備接地是否完好;
(11)電纜溝是否積水;
(12)斷路器“分”、“合”狀態機械指示是否正確;
(13)門窗護網、照明設備是否完整可用,消防器材是否齊全,有無損壞或失效。
5.4.4.7 夜間關燈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1)電纜尾線有無放電現象;
(2)電器設備和母線絕緣子有無放電現象;
(3)套管闔蘭連執著處有無電暈放電現象;
(4)各電氣連接處有無發熱滋火。
5.4.4.8 電力電纜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1)電纜終端頭的絕緣套管是否完整清潔和有無放電痕跡;
(2)尾線連接卡子有無發熱和變色;
(3)電纜終端頭有無滲油和絕緣膠漏出。
5.4.4.9 電容器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1)有無鼓肚、噴油、滲油現象;
(2)外殼溫度,接頭是否發熱;
(3)運行電壓和電流是否正常,三相電流是否平衡;
(4)套管是否清潔,有無放電痕跡;
(5)放電裝置及其回路是否完好;
(6)接地是否完好;
(7)通風裝置是否良好。
5.4.4.10 應檢查硅整流裝置工作電壓、儲能電容器工作是否正常。
5.4.5 異常情況的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5.4.5.1 斷路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停電檢查:
(1)合閘后,內部有聲音;
(2)拉閘或合閘失靈;
(3)故障跳閘三次以上;
(4)因漏油引起嚴重缺油或嚴重噴油、噴煙;
(5)真空斷路器的真空度下降過大;
(6)SF6斷路器的氣體壓力下降過大。
5.4.5.2 隔離開關觸頭發熱變色時,應斷開斷路器切斷電源。不允許斷電時,則應降低負荷,并加強監視。
5.4.5.3 發現接地指示信號時,應對配電裝置進行檢查,在斷開接地點時,應使用斷路器斷開,并有明顯的斷開點。
5.4.5.4 電源母線因故斷電時,電容組必須與母線斷開。
5.4.5.5 電容器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立即退出運行:
(1)噴油、起火、爆炸;
(2)連接接頭嚴重頭熱;
(3)外殼嚴重膨脹;
(4)套管嚴重放電閃絡。
5.4.5.6 電容器出現下列情況之一5_q痤_=+;_時,應退出運行:
(1)外殼膨脹,嚴重漏油和缺油;
(2)三相電流不平衡超過5%;
(3)外殼溫度超過60℃;
(4)室內溫度超過40℃;
(5)功率因數超前和母線電壓超過電容器額定電壓的1.1倍,電流超過額定電流的1.1倍;
(6)電壓升高或高次諧波引起的電流超過1.3倍額定電流。
5.4.5.7 發生單相間歇性電弧接地時,電壓互感器應退出運行,并應防止所接繼電保護裝置因發生失去電壓而產生誤動作。
6 供水設施維護
6.1 一般規定
6.1.1 供水設施維護檢修,應建立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大修理三級維護檢修制度。
6.1.2 日常保養應檢查運行狀況,使設備、環境衛生清潔,傳動部件按規定潤滑。
6.1.3 定期維護應定期對設施進行檢查(包括巡檢),對導師常情況及時維修或安排計劃修理,防止設施的損壞或故障。對有關設施進行全面強制性的檢查和整修,宜每年列入年度計劃。
6.1.4 大修理(恢復性修理)應在設施較長時間運行后,有計劃地對設施進行全面整修及對重要部件進行修復或更換,使設施恢復到良好的技術狀態。
6.2 取水口設施
6.2.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2.1.1 格柵、格網、旋轉濾網等,應由專人清除垃圾,并保持場地清潔。
6.2.1.2 應檢查傳動部件、閥門運行情況、按規定加注潤滑油、調整閥門填料、并擦拭干凈。
6.2.1.3 應檢查水位計是否正常。
6.2.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2.2.1 對格柵、格網、旋轉濾網、閥門和其附屬設備,應每季檢查一次;長期開和長期關的閥門每季應開閉一次,并進行保養。
6.2.2.2 對進水口的構件、格網、格柵、旋轉濾網、蓮蓬頭、平臺、護樁、鋼筋混凝土結構等,應每年檢修一次,清通垃圾,修補鋼筋混凝土構筑物,油漆銹蝕鐵件。
6.2.2.3 對進水口河床深度,應每年至少錘測一次,并作好記錄。
6.2.2.4 對進水口河床,應每1~2年疏浚一次。
6.2.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2.3.1 進水口及其附屬設備應每三年大修一次,對設備進行全面整修及重要部件的修復或更換。
6.2.3.2 土建和機械大修理質量,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
6.3 輸水管線
6.3.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3.1.1 應進行沿線巡視,消除影響輸水安全的固素。
6.3.1.2 應檢查、處理管線的各項附屬設施有無失靈、漏水現象,并蓋有無損壞、丟失等。
6.3.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3.2.1 應每季對管線附屬設施、排氣閥、自動閥、排空閥、管橋巡視檢查和維修一次,保持完好。
6.3.2.2 應每年對管線及附屬設施檢修一次,并對鋼制外露部分進行油漆。
6.3.2.3 輸水明渠應定期檢查運行、水生物、積泥和污染情況,并采取相應預防措施。
6.3.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3.3.1 管道和管橋嚴重腐蝕、漏水時,必須更換新管,其更新管段的外防腐及內襯均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較長距離的更新管段還應按規定泵驗合格。
6.3.3.2 輸水管渠大量漏水,必須排空修理,更換或檢修內壁防護層、伸縮縫等。
6.3.3.3 有條件的城市,應每隔2~3年做全線的停水檢查維修,測定管內淤泥的沉積情況、沉降縫(伸縮縫)變化情況、水生物(貝類)繁殖情況,并制定出相應的處理方案。
6.3.3.4 管線大修后的管子外防腐及內襯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鋼管外防腐質量檢測。
(a)包布涂層不折皺、不空鼓、不漏包、表面平整、涂膜飽滿;
(b)焊縫填、嵌結實平整;
(c)火花僅2500V檢驗,不得針孔擊穿;
(d)厚度達到設計要求。
(2)金屬管水泥砂漿襯里。
(a)水泥砂漿配比:水泥(標號425#以上)與砂的重量比為1:1~1:2,坍落度60~80mm;
(b)水泥砂漿襯里厚度及允許公差符合現行的《埋地給水鋼管道水泥砂漿襯里技術標準》的規定,但襯里縫大于0.6mm時應處理;
(c)表面平整度可用300mm直尺平形管線測定,襯里表面和直尺之間的間隙不大于1.8mm;
(d)表面粗糙度,以手感光滑無砂粒感為合格。
6.4 投藥設施
6.4.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4.1.1 應每日檢查投藥設施運行是否正常,儲存、配制、傳輸設備有否堵漏。
6.4.1.2 應每日檢查設備的潤滑、加注和計量是否正常,并應進行清潔保養及場地清掃。
6.4.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4.2.1 配制、傳輸和加注計量設備,應每月檢查維修,作到不滲漏、運行正常。
6.4.2.2 儲存、配制、傳輸和加注計量設備,應每年檢查一次。做好清刷、修漏、防腐和附屬機械設備解體修理工作,鋼制欄桿、平臺、管道應按色標進行油漆。
6.4.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4.3.1 倉庫構筑物(屋面、內外墻壁、地坪、門窗、內外池壁等),應每5年大修一次,質量應符合建筑工程有關標準的規定。
6.4.3.2 儲存設備應重作防腐處理。
6.5 混合絮凝設備
6.5.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機械混合裝置應每日檢查電機、變速箱、攪拌裝置運行狀況,加注潤滑油,做好環境和設備的清潔工作。
6.5.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5.2.1 機械電氣,應每月檢查修理一次。
6.5.2.2 混合池、絮凝池、機械、電氣,應每年解體修理或更換部件,隔板、網格、靜態混合器應每年檢查一次。
6.5.2.3 金屬部件應每年油漆一次。
6.5.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混合設施(包括機械傳動設備)應1~3年進行修理或更換,大修后質量應分別符合機電和建筑工程有關標準的規定。
6.5.4 機械絮凝池維護檢修,參照本規程6.5.1和6.5.2各點執行。
6.6 沉淀(澄清)設施
6.6.1 平流式沉淀池(機械排泥)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6.6.1.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檢查進、出水閥門,排泥閥,排泥機械運行狀況,并加注潤滑油,進行相應保養;
(2)檢查排泥機械電源,傳動部件、抽吸機械等的運行狀況,并進行相應保養;
(3)疏通管道和清掃地面、走道拉圾等。
6.6.1.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無排泥車平流沉淀池,應人工清刷,每年不少于兩次,有排泥車的,仍應每年安排人工清刷一次,包括絮凝池的清刷;
(2)排泥機械、電氣,每月檢查修理一次;
(3)排泥機械、閥門,每年解體修理或更換部件,每年排空一次,對混凝土池底、池壁,每年檢查修補一次,金屬部件每年油漆一次。
6.6.1.3 大修理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沉淀池、排泥機械應3~5年進行修理或更換。
6.6.2 斜管(板)沉淀池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6.6.2.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日檢查進、出水閥門,排泥閥,排泥機械運行狀況并進行保養,加注潤滑油;
(2)檢查機械、電氣裝置,并進行相應保養。
6.6.2.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月對機械、電氣檢查修理一次,對斜管(板)沖洗清通一次;
(2)排泥機械、閥門,每年解體修理或更換部件,每年排空一次,檢查斜管(板)、支托架、池底、池壁等,并進行維修、油漆等。
6.6.2.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斜管(板)沉淀池3~5年應進行修理,支承框架,斜管(板)局部更換;
(2)大修理施工允許偏差符合表6.6.2的規定。
沉淀池大修施工允許(mm) 表6.6.2
注:L為出水堰堰口長度。
6.6.3 澄清池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
6.6.3.1 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修理項目、內容,應符合本規程6.5的規定。
6.6.3.2 大修理施工允許偏差應符合表6.6.3的規定。
澄清池大修施工允許偏差(mm) 表6.6.3
6.7 過濾設施
6.7.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每日檢查閥門、沖洗設備(水沖、氣水沖洗、表層沖洗)、電氣儀表等的運行狀況,并相應進行加注潤滑和清掃等的保養,保持環境衛生和設備清潔。
6.7.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7.2.1 應每月對閥門、沖洗設備、電氣儀表等檢查維修一次。
6.7.2.2 應每年對閥門、沖洗設備、電氣儀表等解體修理一次或部分更換;鐵件油漆一次。
6.7.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7.3.1 濾池、土建構筑物、機械,不應超過5年進行大修一次。
6.7.3.2 濾池大修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1)翻換全部濾料;
(2)更換集水濾管、濾磚、濾板、濾頭、尼龍網等(根據損壞情況決定);
(3)控制閥門、管道、虹吸系統排水槽的恢復性修理;
(4)土建構筑的恢復性修理;
(5)行車及傳動機械解體修理或部分更新;
(6)鋼制排水槽刷漆調整。
6.7.3.3 濾池大修理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濾池壁與砂層接觸面的部位鑿毛;
(2)濾池排水槽高程偏差小于±3mm;
(3)濾池排水槽水平度偏差小于±2mm;
(4)配水系統鋪填濾料及承托層前,進行沖洗以檢查接頭緊密狀態及孔口、噴嘴的均勻性,孔眼暢通率應大于95%;
(5)濾料應分層鋪填,每層應平整,厚度偏差不得大于10mm;
(6)濾料經沖洗后,表層抽樣檢驗,不均勻系數應符合設計的工藝要求;
(7)經過沖洗后的濾料應平整,并無裂縫和與池壁分離的現象。
6.8 清水池
6.8.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應定時對水位尺等進行檢查,清掃場地。
6.8.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8.2.1 每1~3年清刷一次。
6.8.2.2 清刷降水井水位降至下限運行水位時,水池存水及清刷用水應排至下水道。
6.8.2.3 在清刷水池恢復運行前,應進行消毒處理。
6.8.2.4 對于地下水位較高的地區,地下清水池設計中未考慮排空抗浮的,清刷前必須采取降低清水池四周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清水池清刷過程的的浮起。
6.8.2.5 應每月對閥門檢查修理一次,每季對長期開和長期關的閥門操作一次,水位尺檢修一次。草地、綠化應定期修剪,保持清潔。
6.8.2.6 電傳水位應根據其規定的檢定周期進行檢定。機械傳動水位計宜每年進行校對和檢修一次。
6.8.2.7 1~3 年對水池內壁、池底、池頂、通氣孔、水位尺、伸縮縫等檢查修理一次,并應解體修理閥門,油漆鐵件一次。
6.8.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8.3.1 應每5年將閥解體,更換易損部件,對池底、池頂、池壁伸縮縫進行全面檢查修理。
6.8.3.2 清水池大修后,必須進行滿水試驗,滲水量應按設計水位下浸潤的池壁和池底總面積計算,鋼筋混凝土清水池不得超過21/m2?d,磚石砌體水池不得超過31/m2?d。在滿水試驗時,地上部分應進行外觀檢查,發生漏水、滲水時,必須修補。
6.9 消毒設施(不包括臭氧消毒設施)
6.9.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9.1.1 應每日檢查氯瓶(氨瓶)針形閥是否泄漏,安全部件是否完好,并保持氯、氨瓶清潔。
6.9.1.2 應每日檢查臺秤是否準確,并保持干凈。
6.9.1.3 加氯機(加氨機),應隨時檢查、處理泄漏,并應每日檢查調整密封墊片,檢查彈簧膜閥、壓力水、射流泵、壓力表和轉子流量計是否正常,并擦拭干凈。
6.9.1.4 應每日檢查蒸發器電源、水位、循環水泵、水溫傳感器、安全裝置等是否正常并保持清潔。
6.9.1.5 輸氯(氨)系統,應每日檢查管道、閥門是否漏氯(氨)并維修。
6.9.1.6 起重行車,應定期或在使用前檢查鋼絲繩、吊鉤、傳動裝置是否正常并保養。
6.9.2 定期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6.9.2.1 氯(氨)瓶應符合現行的行業標準《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晌新葰馍a廠在充裝前進行維護保養。
6.9.2.2 加氯(氨)機,應每月清洗轉子流量計、平衡箱、中轉玻璃罩、射流泵,檢查修理過濾管、控制閥、壓力表等。
6.9.2.3 蒸發器應每月檢查維護一次,或更換部分部件。
6.9.2.4 輸氯(氨)系統管道閥門,應定時清通和檢修一次。
6.9.2.5 起重行車,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
6.9.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6.9.3.1 臺秤應每年徹底檢查維修一次,并校驗、油漆。
6.9.3.2 氯(氨)瓶應每年交由氯(氨)氣生產廠家進行徹底的檢查和維修一次,并油漆。
6.9.3.3 加氯(氨)機,應每年更換安全閥、彈簧膜閥、針型閥、壓力表,并進行標定和油漆(進口自動加氯機應根據產品說明書要求維護保養)。
6.9.3.4 應每年對蒸發器內膽用熱水清潔、烘干,檢查是否銹蝕,并對損壞部件進行調換,檢查維修電路系統(進口蒸發器應根據產品說明書要求維護)。
6.9.3.5 輸氯(氨)系統的管道閥門,應每年檢查修理一次。
6.9.3.6 加氯房、氯庫的墻面,應3年清刷一次,門窗油漆一次,鐵件應每年進行油漆防腐處理。
6.9.3.7 起重行車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
6.10 排水設施維護
6.10.1 排水溝渠應每年疏通一次。
6.10.2 排水機泵、閥門,應定期解體檢修。
6.10.3 排水設施的機電部分,應參照本規程第7章的有關條款進行日常保養和定期維護。
6.10.4 排水系統機械部分應參照本規程第6章有關條款進行日常保養和定期維護。
7 供水設備維護
7.1 一般規定
7.1.1 供水設備維護檢修,應建立日常保養、定期維護和大修理三級維護檢修制度。
7.1.2 日常保養(屬經常性工作)由運行值班人負責,對設備進行經常性的保養和清掃灰塵。
7.1.3 定期維護(屬階段性工作),由維修人員負責,每年進行1~2次專業性的檢查、清掃、維修、測試。電氣設備(包括電力電纜)預防性試驗可1~3年進行一次,繼電保護裝置的校驗應每年進行一次,接地裝置和測接地電阻值的檢查應每年春季進行,避雷器慶每年進行檢查和試驗。
7.1.4 大修理(屬恢復設備原有技術狀態的檢修工作)由專業檢修人員負責,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7.1.4.1 各種類型機泵設備可自行制訂大修周期標準。
7.1.4.2 電動機應與主機大修同時進行。
7.1.4.3 變壓器大修周期應根據歷年預防性試驗結果經分析后確定。35kV及以上的,應在運行5年后大修一次,以后每隔5~10年大修一次;10kV及以下的,可每10年左右大修一次。
7.1.4.4 配電裝置大修周期應根據開關存在的缺陷和實際運行條件來確定。新投入運行的高壓斷路器應在運行一年后大修一次,以后,35kV及以上斷路器宜每5年大修一次,3~10kV配電系統斷路器宜每1~3年大修一次,3~10kV啟動電機用斷路器宜每年大修一次。故障掉閘3次或嚴重噴油、噴煙,均應解體檢修。
7.1.4.5 高壓架空線路大修周期,應根據其完好情況,電氣及機械性能是否符合有關規定來確定。
7.2 水泵
7.2.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2.1.1 應及時補充軸承內的潤滑油或潤滑脂,保證油位正常,并定期檢測油質變化情況,換用新油。
7.2.1.2 根據運行情況,應隨時調整填料壓蓋松緊度。填料密封滴水宜每分鐘30~60滴。
7.2.1.3 根據填料磨損情況應及時更換填料。更換填料時,每根相鄰填料接口應錯開大于90°,水封管應對準水封環,最外層填料開口應向下。
7.2.1.4 應監測機泵振動,超標時,應檢查固定螺栓和聯接螺栓有無活動。不能排除時,應立即上報。
7.2.1.5 應檢查、調整、更換閥門填料,做到不漏水,無油污、銹跡。
7.2.1.6 設備外配零部件應做到防腐有效,銅鐵分明,無銹蝕,不漏油、不漏水、不漏電、不漏氣(真空管道)。
7.2.1.7 各部零件應完整,設備銘牌標志應清楚。
7.2.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2.2.1 可根據運行的技術狀態監測數據確定檢修項目,也可按周期進行預防性檢查,對有問題的零部件進行修理或更換。
7.2.2.2 解體更換主要零部件時,應達到大修質量標準。
7.2.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7.2.3.1 泵殼(導流殼)、葉輪的栓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去除積垢、鐵銹,非加工面應涂無毒耐水防銹漆;
(2)冷卻水孔、壓力表孔、排氣孔應通暢;
(3)殼壁或導葉蝕損厚度超過原壁厚1/3時,應修補或更換;
(4)外形與配合公差符合圖紙技術要求:長軸深井泵葉輪導流殼過流部位尺寸偏差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工軸深井泵通用技術條件》3.1.3.2 中表4 與表5 的規定;潛水泵葉輪導流殼過流部位尺寸偏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井用潛水泵技術條件》4.1.5.3中表6與表7的規定;
(5)葉輪最大直徑上的靜平衡允許偏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單級單吸清水離心泵技術條件》2.6的規定;
(6)去除靜不平衡重量時,應磨削均勻、保持平滑,最大磨削厚度不大于原蓋板厚度的1/3;
(7)閉式葉輪與軸配合公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差與配合》中H8/h7配合要求;
(8)半開式葉輪與錐形套的錐度應相符,接觸面積不小于配合面積的60%;
(9)閉式葉輪密封環與葉輪的配合,其直徑方向的運轉間隙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單級雙吸離心水泵技術條件》1.9中表1的規定;
(10)閉式葉輪鍵槽完整、清潔、無銹蝕,鍵與槽的公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鍵聯結》的規定;
(11)長軸深井泵、井用潛水泵葉輪在軸上的裝配符合說明書的要求;
(12)葉輪非配合面涂無毒、耐水防銹漆;
7.2.3.2 泵軸的檢查、修整、更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泵軸光潔、無殘損、絲扣無銹蝕;
(2)與軸承配合處表面粗糙度不低于1.6;
(3)臥式泵、軸流泵、混流泵泵軸徑向跳動允許公差小于0.02mm;
(4)鍍鉻泵軸、傳動軸的鍍鉻層脫落或磨損嚴重時,應更換該軸;
(5)對長軸深井泵的每根泵軸,均應測量徑向全跳動偏差,并符合表7.2.3-1的規定
(6)各類泵軸兩端面應平整,中心孔完好,運輸中應保護軸頭絲扣并防止彎曲變形;
長軸深井泵泵軸徑向全跳動允許偏差 表7.2.3-1
(7)非加工配合面涂無毒、耐水防銹漆。
7.2.3.3 滑動巴氏合金軸承的檢查、修整、更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查有無脫胎情況;
(2)軸承應磨損均勻、無顯著劃痕,軸間隙在允許范圍內;
(3)對局部損壞部位的修復應嚴格掌握修補工藝,在質量有保證的情況下方可進行;
(4)新澆注軸承應滿足工藝要求,加工后應進行刮研,在負荷面60°±5°范圍內應達到每平方厘米不少于2個接觸點;
(5)軸承與軸的間隙在檢修前后均應精確測量并記錄;
(6)軸承與軸間隙應符合表7.2.3-2和表7.2.3-3的規定。
套筒式軸承與軸間隙(mm) 表7.2.3-2
分解式軸承與軸間隙(mm) 表7.2.3-3
7.2.3.4 滾動軸承的檢查、修整、更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外座圈、滾道、滾珠、保持架無殘損銹蝕;
(2)滾道有麻坑,保持架磨損,滾珠破碎或有麻點時,應更換;
(3)過熱變色時,應更換;
(4)徑向擺動超標時,應更換;
7.2.3.5 長軸深井泵、井用潛水泵、軸流泵橡膠軸承,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長軸深井泵通用技術條件》3.9中各條的規定。
7.2.3.6 軸套的檢查、修整、更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檢測軸承套外徑磨損情況,保持光潔、無殘損,并作記錄;
(2)軸承外徑磨損較大或出現軸套偏心磨損狀態時,更換并查找原因;
(3)軸承與泵軸的配合公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差與配合》H8/h7配合公差要求;
(4)軸套鍵槽完好,鍵槽公差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鍵聯結》的規定;
(5)軸套與軸套的壓母絲扣完好,配合間隙適當。
7.2.3.7 彈性圈柱銷聯軸器的檢查,修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表面光潔、無殘損;
(2)聯軸器與軸配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差與配合》中K7/h6配合公差要求;
(3)電機聯軸器與水泵聯軸器之間的間距及兩輪緣上下允許偏差,符合表7.2.3-4規定。
聯軸器間距允許公差(mm) 表7.2.3-4
(4)對較大型機泵,應在運行中實測電機軸線升高值并予以調整,以保證電機和水泵在運行中達到同心;
(5)水泵聯軸器與電機聯軸器外徑應相同,輪緣對軸的跳動偏差應小于0.05mm;
(6)其他型式聯軸器按說明書及圖紙要求檢修;
(7)長軸深井泵、井用潛水泵的揚水管法蘭或絲扣應完好,管內外除銹后應涂無毒、耐水防銹漆。
7.2.4 大修后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7.2.4.1 檢修記錄應包括如下內容:
(1)檢修中發現的問題、修復的主要內容和更換零件名細表;
(2)關鍵件和電氣設備檢驗記錄;
(3)填裝的各種潤滑脂牌號;
(4)因故未能解決的問題;
(5)有關技術參數。
7.2.4.2 應測定壓力、真空度、流量、電流、電壓、功率、溫度等,并對機泵運行效率作出評價。
7.2.4.3 臥式離心泵、混流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測量方法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的規定;
(2)泵的振動級別評價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5.2和5.3的有關規定,大修后的水泵振動驗收標準應不低于上述5.3表3中的C級;
(3)測試記錄應分別記錄振動速度和最大位移兩種數值;
(4)當振動超過標準規定時,應查找原因并修復。
7.2.4.4 長軸深井泵和井用潛水泵的振動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振動測量方法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的規定;
(2)泵的振動級別評價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5.2和5.3的規定,驗收標準為第二類的C級。
7.2.4.5 機泵及附屬設備密封應無漏水、漏氣、漏油。
7.2.4.6 長軸深井泵、軸流泵運行前,應測定葉輪與導流殼及喇叭管的間隙。深井泵試車前,應將間隙調大一些,試運行后,應將間隙調小一些,最后間隙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閉式葉輪長軸深井泵調整后,葉輪上下口與導流殼兩側密封環間隙應一致;
(2)半開式葉輪與導流殼的間隙在0.2~0.5mm之間;
(3)軸流泵的間隙根據說明書的要求調整。
7.2.4.7 應測試運行中軸承的潤滑、音響、滑動軸承油位及帶油環的帶油情況,并觀測軸承溫升。滾動軸承的最高溫度不應大于75℃,滑動軸承的最高溫度不應大于70℃。
7.3 電動機
7.3.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3.1.1 電動機與附屬設備外殼以及周圍環境應整潔。
7.3.1.2 設備銘牌以及有關標志應清楚。
7.3.1.3 應保持正常油位,缺油時應及時補充同樣油質潤滑油,對油質應定期檢測,發現漏油、甩油現象應及時處理,油質不符合要求時,換用新油。
7.3.1.4 繞線式異步電動機和同步電動機的電刷磨損達到2/3時,應更換電刷。
7.3.1.5 井用潛水電動機每月應測一次引線及繞組絕緣電阻,其值應符合本規程7.3.2.3(1)的規定。
7.3.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3.2.1 應清除外殼灰塵、油垢,機殼、端蓋應無裂紋、損傷。
7.3.2.2 引出線接線端不得有過熱、燒傷、腐蝕,線間距離應符合安全要求,絕緣子應完好無損,導線絕緣性能應保持良好。
7.3.2.3 應測量繞阻絕緣電阻和吸收比(R60/R15),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額定電壓在1000V以下時,常溫下冷狀態,絕緣電阻不小于本規程表5.2.8中的規定;熱狀態下,不小于0.5MΩ;
(2)額定電壓在1000V及以上時,冷狀態下,絕緣電阻不小于本規程表5.2.8中的規定;在熱狀態(75℃)下,定子繞組不低于1MΩ/1kV,轉子繞組不宜小于0.5MΩ,中性點可拆者,相間及相對地間均應測量;
(3)容量在500kW及以上者,吸收比應符合本規程5.2.8的規定;
(4)測量絕緣電阻的兆歐表電壓等級應符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機在一般環境條件下使用的濕熱試驗要求》3.1.1表1的規定;
(5)測量絕緣電阻為1min值(下同)。
7.3.2.4 電刷、刷架和集電環的檢查、擦拭,應符合下列規定:
(1)電刷不得露銅辮,軟銅線完整,連接良好,接觸緊密,不得與外殼相碰,電刷不得有晃動、振動或卡澀現象,并清除電刷與刷架之間的積灰;
(2)集電環表面光潔,無傷損;
(3)電刷與集電環之間接觸緊密,其弧度接觸面不小于電刷截面的80%;
(4)非恒壓的電刷彈簧應調整到刷架上同一位置,使每個電刷壓力均勻,壓力宜為1.47~2.45N/cm2;
(5)刷架與集電環表面相距2~4mm;
(6)刷架與電刷間隙為0.1~0.2mm。
7.3.2.5 軸承與油環和潤滑脂(潤滑油)的檢查、更換,應符合下列規定:
(1)軸承與軸之間間隙不得大于允許值,并做詳細記錄;
(2)油環完好,帶油正常,接頭處光滑無毛刺;
(3)更換潤滑脂或潤滑油,必須將油箱、軸承內油清理干凈,并用煤油清洗風干;
(4)必須換原用油牌號選用更換新潤滑脂或潤滑油;
(5)潤滑油加至油杯標線,潤滑脂應填加軸承容積的2/3,防止油滴賦在繞組上;
(6)記錄添加油量、油號。
7.3.2.6 長軸深井泵電動的止逆銷與止逆盤的檢查、修整,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表面光潔、無殘損;
(2)止逆銷釘在銷孔內跳動無阻滯;
(3)止逆盤上的止逆槽道應光滑無損傷,槽深磨損過大時應更換。
7.3.2.7 應檢查清理通風系統,進出風口應無堵塞和污物,管道應無漏損。
7.3.2.8 應檢查冷卻水系統,壓力應正常,管道應無滲漏,閥門應轉動靈活,開、關位置應正確。
7.3.2.9 啟動和勵磁裝置的清掃、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內外部清理干凈;
(2)操作機構動作靈活可靠,零部件無損壞,各部位螺絲緊固,銷子無脫落;
(3)油質變黑必須更換,箱殼漏油及時處理;
(4)開關觸頭有燒痕應打磨,嚴重時,應更換;
(5)導線連接緊固,有斷股及時處理;
(6)損壞的元器件必須更換;
(7)可控硅勵磁裝置的印刷線路板和可控硅元件合格;
(8)操作的標示字樣清楚。
7.3.2.10 啟動裝置和滅磁電阻的對地絕緣電阻,應符合下列規定:
(1)1000V及以上自耦減壓啟動器及啟動電抗器繞組絕緣電阻,符合本規程7.4.2.4(1)的規定;開關部分絕緣電阻符合本規程7.5.2.11(9)的規定; (2)1000V以下的,不低于1MΩ。
7.3.2.11 外殼接地應良好、牢固,不得有氧化或腐蝕現象,接地電阻值不得大于4Ω。
7.3.2.12 轉動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盤車輕快,轉動正常,轉向必須正確;
(2)長軸深井泵電動機振動測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泵的振動測量與評價方法》的規定。
7.3.3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7.3.3.1 電動的解體、抽出轉子和清掃內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1)清除各部位灰塵、油垢和異物,必要時可使用專用清洗劑進行清洗;
(2)井用潛水電動機,應清洗掉機殼內外銹垢和其他異物,殼外應涂無毒、耐水防銹漆;
(3)定、轉子鐵芯,軸頸,集電環和風扇等應清潔、完好、無銹蝕,通風溝應暢通無堵塞。
7.3.3.2 定、轉子繞組絕緣及固定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絕緣層完好,綁線扎緊,墊片牢固,槽中繞組必須壓緊;
(2)井用潛水電動機定子繞組表面清潔無銹垢,空隙間無異物;有局部碰損時,進行補修,并在水中浸泡12h后測絕緣電阻,其值不應小于1MΩ;繞組絕緣損壞或絕緣電阻小于0.5MΩ 時,應更換繞組;新繞組在接近室溫的水中浸泡12h后,測絕緣電阻,其值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井用潛水三相異步電動機》4.11中的有關規定。
7.3.3.3 檢查定、轉子槽楔,應無斷裂、凸出、松動、脫落或損傷,端部槽楔必須固定牢固;磁性槽泥不得松散、脫落或變質,掉落的碎塊必須清理干凈。
7.3.3.4 應檢查引線及分繞組接頭,所有接頭應無過熱燒焦、脫焊、放電痕跡。井用潛水電動機引出電纜與各接頭必須密封完好。
7.3.3.5 轉子和風扇的檢查、修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1)表面光潔、無殘損;
(2)轉子端環與導電條焊接必須良好、無脫焊和斷條,鑄鋁條無斷裂;
(3)平衡襯重和風扇螺絲緊固,風扇方向正確,葉片無裂紋和彎曲變形;
(4)井用潛水電動機轉子防護漆脫落時,應重新噴涂;端環轉子銅條或鑄鋁及鐵芯嚴重腐蝕無法修理時,應更換新轉子。
7.3.3.6 井用潛水電動機的檢查、修整、更換機械部件,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部件光潔無殘損,非加工面和止推軸承應涂無毒、防銹漆;
(2)轉子軸(或軸套)與導軸承的間隙應為0.15~0.20mm;
(3)導軸承與導軸體及止口同軸度的偏差不大于0.05mm;
(4)止推軸承與止推盤(滑板)接觸應平整光滑,磨損嚴重時應更換;止推盤(滑板)一面磨損可使用另一面,兩面磨損時應更換;
(5)止推鋼珠或支柱損壞腐蝕時,應更換;
(6)環鍵有裂紋或變形時應更換,其尺寸與機殼及連接盤的槽道配合應合適,連接盤絲扣應完好;
(7)應檢查、修整呼吸器、防砂罩,更換密封圈。
7.3.3.7 同步電動機的磁極繞組和阻尼繞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磁極繞組和鍵應緊固,接頭焊接應良好,對地絕緣電阻應大于0.5MΩ;
(2)阻尼繞組無開焊、斷裂和移位,阻尼端環焊接良好。
7.3.3.8 大型電動機軸承對機座的絕緣電阻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使用1000V兆歐表測量,檢修前后其值均應大于0.5MΩ;
(2)有油管連接時,在油管安裝后進行。
7.3.3.9 大中型電動機組裝后定子與轉子之間間隙的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可用量隙片測量電動機前、后兩端,上、下、左、右各4處的定子與轉子間隙,最大、最小值與平均值之差不大于平均值的10%;若電動機端蓋只有3處測量位置,則測3點,允許差值同測4點的規定;
(2)1000kW及以上電動機,如上間隙較下間隙0.01~0.15mm時亦為合格。
7.3.3.10 大修后試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
7.3.4 大修后技術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7.3.4.1 空轉試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空轉0.5~1.0h無異狀(小型電動機可縮短);
(2)在電源電壓平衡,測三相空載電流時,任一相與三相平均值偏差均不大于10%;
(3)測振動,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放置電機振動測定方法及極限》的規定;
(4)井用潛水電動機內腔必須充滿清水,放置12h后,測量引出電纜及繞組絕緣電阻,其值應符合7.3.3.2(2)的規定;通電后,電動機應轉動自如、平衡,無異音,無卡阻停滯現象;空轉測得振動速度有效值不大于現行國家標準《井用潛水三相異步電動機》4.16表13的規定。
7.3.4.2 帶負荷試機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部位檢查無異狀,運行電流、各部分溫度和振動符合規定;
(2)試運24h,正常后,方可轉入正式運行。
7.4 變壓器
7.4.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4.1.1 應保持變壓器及周圍環境的整潔。
7.4.1.2 油枕的油位低于正常范圍時,應及時補充同牌號、合格的絕緣油。35kV 及以上變壓器應進行油的簡化試驗。
7.4.1.3 吸潮劑失效時應及時更換。
7.4.1.4 防爆管隔膜有裂紋應更換。
7.4.1.5 滲漏油處應及時處理。
7.4.1.6 有載調壓變壓器的切換開關動作次數達到制造廠的規定時,應進行檢修。
7.4.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4.2.1 瓷套管應清除塵土、油垢,并應無裂紋、破損、閃絡放電痕跡和松動;密封膠熱應無老化龜裂,滲漏油時應壓緊或更換。
7.4.2.2 油箱外殼及附屬裝置的清掃、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部位、各部分清潔,油漆完好,油箱與油枕、散熱器、防爆管和氣體繼電器等各接合面緊密;
(2)清除油枕集泥器中的水和污泥,油位計玻璃管應清晰透明、無破裂,不滲油;油量不足時,應符合本規程7.4.1.2的規定。
(3)氣體繼電器油路暢通,檔板式氣體繼電器試驗跳閘觸點靈活可靠;
(4)呼吸器玻璃罩完整清晰,出氣瓣不得堵塞;
(5)溫度計指示正確,溫度報警整事實上值符合要求,測溫管內變壓器油應充滿,必須清除水或污物;
(6)各閥門不堵塞、不滲漏油,轉動部分必須靈活,開關位置標注明顯,實際開、關位置符合運行要求;
(7)冷卻風扇無變形和受損,轉動靈活,風扇電動機外部清潔無油污。
7.4.2.3 各接線處連接應緊密,導線應無損傷、斷股。
7.4.2.4 變壓器一、二次繞組間及對地,冷卻風扇電動機繞組及引線對地,氣體繼電器和溫度繼電器引線間及對地的絕緣電阻測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變壓器繞組絕緣電阻值不小于現行行業標準《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
(2)繞組電壓等級在500V及以下,其絕緣電阻阻應小于10MΩ,其余部分絕緣電阻值不小于1MΩ;
(3)以變壓器上層油溫作為測絕緣電阻值的溫度;
(4)在同一溫度下,本次測的絕阻絕緣電阻值與上次測的數值比較,下降30%~50%時,及時查找原因。
7.4.2.5 絕緣10~30℃,額定電壓為35kV及以下者,吸收比(R60/R15)不宜小于1.3。
7.4.2.6 接地裝置連接應緊固、可靠,無銹蝕,多股導線應無斷股。
7.4.3 預防性試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
7.5 配電裝置
7.5.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5.1.1 保持配電裝置區域內的整潔。
7.5.1.2 嚴格監視其運行狀態。
7.5.1.3 充油設備油量不足應補充,油質變壞應更換。
7.5.1.4 出現故障時,應進行維護檢修。
7.5.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5.2.1 清除各部位、各部件的積塵、污垢。
7.5.2.2 母線表面應光潔平整,無裂損。軟母線應無斷股、燒傷,弧垂應符合設計要求;硬母線伸縮接頭裝置有斷片應剪掉,超過1/4必須更換,有腐蝕層應處理。
7.5.2.3 架構及各部位螺栓應緊固?;炷良軜嫅獰o嚴重裂紋和脫落,鋼架構應無銹蝕。
7.5.2.4 各部位瓷絕緣應完好,無爬閃痕跡,瓷鐵膠合處無松動。
7.5.2.5 各導電部分連接點應緊密。
7.5.2.6 充油設備出氣孔(或出氣瓣)應暢通,油量不足應補充,油質變質應更換。
7.5.2.7 操作和傳動機構的各部件應完好、無變形,各部位銷子、螺絲等緊固件不得松動和短缺,分、合閘必須靈活可靠。
7.5.2.8 各處接地線應完好,連接緊固,接觸良好。
7.5.2.9 二次回路導線絕緣電阻值應大于1MΩ,潮濕場所,不得低于0.5MΩ。
7.5.2.10 抽屜式和手車式配電柜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推、拉靈活、輕便,無卡阻和碰撞現象;
(2)動、靜觸頭中心線一致,接觸緊密;
(3)機械和電氣聯鎖動作必須準確、可靠;
(4)手車柜安全隔板癖閉靈活;
(5)控制回路插接件連接緊密,接觸良好;
(6)柜內照明完好;
(7)柜內控制電纜固定牢固,不得妨礙手車的進出;
(8)抽屜、手車與柜體的接地觸頭接觸緊密,抽屜、手車推入時其觸頭比主觸頭先接觸,抽出時相反。
7.5.2.11 高壓斷路器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升降器、滑輪及鋼絲繩等完好,動作靈活;
(2)緩沖器固定牢固,動作靈活,無卡阻回跳現象,緩沖作用良好,分閘彈簧特性符合產品技術要求;
(3)油位指示器、油節門完整,油節門轉動靈活,油標管透明、無裂損;
(4)框架各部位螺絲必須緊固,焊縫不得開裂,各部位無銹蝕;
(5)鐵銅連接片有斷裂時剪掉,超過三片及以上時更換;
(6)絕緣拐臂有損傷時更換,受潮時干燥處理;
(7)可用工頻耐壓法檢查真空斷路器的真空度,耐壓低于其產品規定數值時,更換新滅弧室;
(8)六氟化硫(SF6)斷路器充氣壓力表的指示值,不應低于其產品最低運行壓力;
(9)測量絕緣電阻,其值不宜小于現行行業標準《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
(10)直流接觸器及輔助開關動作準確、可靠,觸頭無燒痕,滅弧罩無損傷、變形。
7.5.2.12 高壓隔離開關、負荷開關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刀片與固定觸頭無燒痕或麻點,接觸面平整、清潔。負荷開關滅弧罩完好,并清除罩內炭質;
(2)刀片與固定觸頭接觸緊密接觸電阻不大于其產品技術標準的規定;
(3)三相聯動刀片的分、合應同步,其前后相差,10kV及以下,不大于3mm,35kV不大于5mm;
(4)刀片合上后與支持瓷瓶間距在3~5mm之間,不得有撞擊現象;
(5)分閘后,刀片與固定觸頭間垂直距離及刀片轉動角度符合本產品技術標準的規定;
(6)額定電壓為3~5kV時,絕緣電阻不應小于300MΩ,額定電壓35kV,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000MΩ;
(7)經五次分、合閘操作試驗無異狀。
7.5.2.13 高壓熔斷器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熔絲管完好、焊接嚴密,保護環牢固;
(2)熔絲規格與負荷相匹配(不包括電壓互感器一次熔絲);
(3)跌落式熔斷器完好,熔絲管無變形、堵塞;消弧角(罩)無變形、變位和燒傷情況,拉、合靈活,動靜觸頭接觸良好、可靠。
7.5.2.14 高壓電壓、電流互感器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環氧樹脂絕緣電壓、電流互感器,應無放電、燒傷痕跡,鐵心緊密,無變形、銹蝕現象;
(2)電壓互感器一、二次熔絲規格符合要求;
(3)充油電壓互感器油位不得低于油箱蓋下15mm,充油電流互感器油位在油標線范圍內;
(4)絕緣電阻值符合本規程7.4.2.4(1)、(2)的規定。
7.5.2.15 電力電容器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油箱無明顯凹凸、滲漏油、銹蝕和掉漆現象;
(2)熔斷器完好無損,固定接觸良好,其額定電流符合保護要求;
(3)運行中表面溫度不超過55℃;
(4)放電回路及指示燈完好;
(5)通風道暢通,風機運行正常無異音;
(6)雙極對外殼絕緣電阻值不小于現行行業標準《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
7.5.2.16 低壓電器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刀開關的刀片與固定觸頭接觸良好,無蝕傷、氧化過熱痕跡,大電流的觸頭與刀片間可適量涂些凡士林油;雙投開關在分閘位置刀片應可靠固定,不得使刀片有自行合閘的可能;鐵殼開關閉鎖正??煽?、速斷彈簧無銹蝕變形;
(2)熔斷器的指示器方向應裝在便于觀察處;瓷質熔斷器安裝在金屬板上時,其底座應墊軟絕緣襯墊;無填料式熔斷器應緊固接觸點,插座刀口應涂凡士林油;熔管內部有燒損時,應清除積炭,必要時應更換;
(3)自動開關、交流接觸器主觸頭壓力彈簧無過熱,動、靜觸頭接觸良好,觸頭有燒傷應磨光,磨損厚度超過1mm 應更換;三相應同時閉合,每相接觸電阻不應大于500μ ,三相之差不應超過±10%;分、合閘動作靈活可靠邊,電磁鐵吸合無異音、錯位現象,吸合線圈絕緣和接頭無損傷;清除消弧室的積塵、炭質及金屬細末;
(4)自動開關、磁力啟動器熱元件的連接處無過熱,電流整定值與負荷相匹配;可逆啟動器聯鎖裝置必須動作準確、可靠;
(5)裝有電源聯鎖的低壓電器,必須做傳動試驗,動作正確、可靠;
(6)低壓電流互感器、鐵芯無異狀,線圈無損傷;
(7)測量絕緣電阻,母線相間及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00MΩ;刀開關、熔斷器、自動開關、接觸器和互感器等器件的相間及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0MΩ;二次回路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
7.5.2.17 過電壓保護裝置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閥型避雷器的瓷套有裂紋或密封不嚴應及時更換,表面有輕微碰傷者應進行匯漏和工頻耐壓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FZ、FCD型內部并聯電阻接觸不良時,應及時更換;
(2)管型避雷器的內部有污物或昆蟲堵塞時,應抽出棒型電極用特制探針清除;外部間隙電極有放電、燒傷痕跡的,應及時磨光或更換電極;管子漆層有裂紋、發黑和起皺紋,避雷器有損傷及動作三次以上,應及時更換;清掃檢查后,按其產品技術標準的規定或設計規定調整外部間隙;
(3)放電記錄器密封完好,動作可靠;
(4)避雷針和架構應除銹防腐。
7.5.2.18 控制、信號、直流盤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各控制、轉換開關動作靈活、可靠,接觸良好,損傷失靈者應更換;
(2)信號燈、光字牌無損壞,與燈口接觸良好,指示明顯、正確,附件齊全完好;
(3)熔斷器完整、無損傷,熔絲規格符合保護要求;
(4)匯流母線涂色鮮明,標志清楚;
(5)指示儀表無損傷,指針動作正常,指示正確;
(6)試驗傳動報警音響和燈光信號靈敏、正確、可靠;
(7)測元器件和回路導線的絕緣電阻,應不低于1MΩ。
7.5.2.19 繼電保護裝置的檢查、清掃、校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行內部和機械部分的檢查、清理;
(2)測量絕緣電阻;
(3)校驗繼電器整定值和特性參數;
(4)檢查、清掃、校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繼電保護及系統自動裝置檢驗條例》的規定。
7.5.2.20 直流設備的檢查、清掃,應符合下列規定:
(1)鉛蓄電流組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蓄電池運行規程》的規定;鎘鎳蓄電池組應符合制造廠的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定。
(2)維修硅整流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a)焊接導線無脫焊、碰殼、短路,導線絕緣完好;
(b)各元、部件完整無損,散熱器與整流元件接觸良好,測試整流元件性能應符合產品的技術標準;
(c)插接件、印刷線路板無變形、無腐蝕、無傷損;
(d)元器件出廠調整定位標志無錯位;
(e)絕緣電阻值不小于1MΩ,測量時,整流元件必須短路,嚴禁測量印刷線路插件板。
7.5.2.21 接地裝置的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檢查接地線(包括重復接地線)應符合下列規定:
(a)接觸良好,無松動脫落、砸傷、碰斷及腐蝕現象;
(b)地面以下50cm以上部分的接地線腐蝕嚴重時,應及時處理;
(c)明敷設的接地線或接零線(包括三相五線制的保護零線)表面涂漆脫落時,應及時補涂;
(d)接地線截面應符合設計要求。
(2)接地體被洪水沖刷露出地面,應及時進行恢復維修,其周圍不得堆放有強烈腐蝕性的物質。
(3)測量接地電阻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a)變電站、車間保護接地和變壓器中性點接地電阻不大于4Ω;
(b)獨立避雷針,不大于10Ω(工頻接地電阻);
(c)煙囪或水塔上避雷針,不大于30Ω;
(d)電力線路架空避雷線的接地電阻根據土壤電阻率的不同,宜符合表7.5.2的規定;
(e)變、配電站進線上的避雷器接地電阻應與變電站保護接地電阻相同;
電力線路架空避雷線接地電阻值 表7.5.2
(f)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不大于0.5Ω。
7.5.3 預防性試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
7.5.4 大修理項目、內容、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7.5.4.1 高壓斷路器大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進行大修前檢查、數據測量及性能試驗,并做好各項記錄;
(2)符合本規程7.5.2.1~7.5.2.11規定的各項內容;
(3)全面檢查、維修、調整操作機構與傳動機構,達到操作靈活、可靠;
(4)及時更換有缺陷的套管和套管中的油;
(5)解體檢修消弧室,消除污垢和炭質,保持絕緣筒、消弧片等潔凈,受潮應進行干燥處理,損傷應及時更換;
(6)動、靜觸頭平整光潔,燒傷嚴重應及時更換;
(7)測電流互感器絕緣電阻,不合格的,應及時更換;
(8)滲漏油的節門、油標管應更換,排氣管暢通無堵塞、清潔;
(9)進行低電壓合、分閘試驗,直流接觸器與合閘電磁鐵最低動作電壓應大于操作額定電壓的30%~80%(有重合閘者大于30%~65%),返回電壓應大于額定電壓的10%以上;分閘線圈的最低動作電壓應大于操作額定電壓的30%~65%;
(10)按制造廠使用維護說明書的規定,調整、測量其特性和參數,并達到其產品技術標準;
(11)外殼刷漆均勻、光潔;
(12)大修后應進行全項目試驗,并應符合本規程7.5.3的規定。
7.5.4.2 低壓配電裝置大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規程7.5.2.16的有關規定;
(2)校驗交流接觸器吸引線圈,施加電壓為額定值的85%~105%時,能可靠工作,電壓低于額定值的40%時,能可靠釋放;
(3)校驗自動開關的分勵和失壓脫扣器,施加電壓為額定值的75%~105%時,能可靠工作;
(4)及時更換不能繼續使用的元、器件。
7.6 10kV及以下電力架空線路
7.6.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6.1.1 線路名稱及桿號的標示應保持清楚。
7.6.1.2 線路附近的樹木與導線之間的距離小于規定時,應及時剪枝或伐樹。
7.6.1.3 電桿桿身的傾斜,使桿稍的位移大于桿高的1%時,應正桿。偏離線路中心線(錯位)不得大于100mm。
7.6.1.4 鋼筋混凝土電桿有露筋或混凝土脫落者,應將鋼筋上的鐵銹清除后補抹混凝土,嚴重時應換桿。
7.6.1.5 拉線松弛應繃緊,戧桿不正者應調正并固定牢固。
7.6.1.6 損壞的接地引下線與接地極連接的修復應牢固,接觸必須良好。
7.6.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6.2.1 架空線的清掃、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桿無縱向或橫向裂紋;非預應力鋼筋混凝土桿無縱向裂紋,橫向裂紋寬度不超過0.2mm,長度不超過電桿周長的1/3,桿身彎曲值不超過桿長的2/1000;桿身傾斜不超過本規程7.6.1.3的規定;
(2)橫擔在水平安裝時,其端部最大歪斜不得超過橫擔長度的1%,角鐵橫擔無變形;
(3)清除絕緣子灰塵,及時更換有裂紋、破損、閃絡或擊穿等現象的絕緣子;絕緣子螺桿不得彎曲和活動,絕緣子固定應牢固;
(4)導線完好,連接處無氧化、過熱現象,弧垂調整和交叉跨越距離符合設計和有關標準的規定;
(5)導線懸掛點綁線不得松脫,絕緣子螺栓不得松動、退扣;
(6)懸式絕緣子開口銷子、彈簧銷子完整齊全,金屬部分無磨損;
(7)護線條、卡箍不松動、磨線;
(8)拉線不松弛、斷股,拉樁及戧桿不歪斜,抱箍無銹蝕、松動現象。
7.6.2.2 應測量架空線路上的油斷路器及隔離開關絕緣電阻,其值不應小于500MΩ。
7.6.2.3 油斷路器油面應正常,缺油應補充合格的絕緣油,滲漏應處理。
7.6.3 大修應包括下列內容:
7.6.3.1 完成本規程7.6.2中的各項,并符合規定。
7.6.3.2 更換或加固電桿。
7.6.3.3 更換或修補導線。
7.6.3.4 導線三相垂弧調整一致。
7.6.3.5 更換不合格的絕緣子。
7.6.3.6 改善接地裝置。
7.6.3.7 加固桿基。
7.6.3.8 處理不合格的交叉跨越。
7.7 10kV及以下電力電纜線路
7.7.1 日常保養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7.1.1 電力系統上的備用電纜應長期充電,防止受潮。
7.7.1.2 停止運行48h以上的電纜,運行前應測絕緣電阻,其值不應小于上次在相同溫度下的值的70%。
7.7.2 定期維護項目、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7.7.2.1 電纜頭瓷套管應無塵土、污物、裂紋、破損和放電痕跡。
7.7.2.2 油浸紙絕緣電纜的電纜頭不應滲、漏油。
7.7.2.3 充有絕緣膠的室外電纜頭應打開蓋堵檢查,絕緣膠不應塌陷,內部不應結露積水。
7.7.2.4 引線接頭不應發熱、銹蝕。
7.7.2.5 電纜頭接地線連接處應接觸良好、牢固。
7.7.3 預防性試驗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的規定。
7.8 儀器儀表
7.8.1 儀器儀表的維護、檢定通用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7.8.1.1 使用前必須了解工作原理和技術性能。使用時應保持各部件完整,清潔無銹蝕,玻璃透明,表盤標尺刻度清晰,銘牌、標記、鉛封完好,定期檢查更換防潮劑,保證儀器、儀表電氣線路元件完好無腐蝕。儀表間、表井室應清潔,無積水。
7.8.1.2 貴重精密儀器的電源應安裝穩壓器。儀器除有特殊要求需單設接地系統外,可裝設統一接地線,但嚴禁與其他強電設備共地和電源零線相接。接地線電阻應小于4Ω,每年4、5月測試一次,保證接地可靠。
7.8.1.3 大型檢測分析儀器不得隨意搬動。如必須搬動,除應做好記錄外,搬動后必須經國家法定計量部門檢定通過方可使用。
7.8.1.4 日常維護檢修清洗零部件宜用酒精、丙酮、超聲波、清洗器等進行清洗。但塑料件清洗嚴禁使用丙酮,金屬件嚴禁使用汽油、煤油等。
7.8.1.5 日常的維護檢修,應由經考核合格、持有證件的計量人員與儀表工負責。在檢修中未經上級計量管理部門同意不得擅自調整改變儀表系數或倍數。
7.8.1.6 儀器儀表發生故障時,應由專業修理人員修理。修理后,應按檢定規程檢定,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無檢定規程的,可根據說明書的要求進行檢查或采用對比法進行驗證。貴重引進儀器出現故障,不得自行拆卸,應與生產廠聯系處理。
7.8.1.7 國家強制檢定的儀器、儀表,應按期送技術監督部門檢定修理,非強制檢定的儀器、儀表可參照標準進行周期檢定,定期送檢。
7.8.1.8 自行檢定的儀器、儀表 ,計量器具(如長度、壓力、真空、天平、衡器、電磁、水質化驗用儀表等)應經過本地區技術監督局的授權方可進行檢定。
7.8.1.9 對國家尚未制定相關標準的引進儀器、儀表,引進單位應參照該儀器、儀表 的說明書,制定維護保養及使用規程。
7.8.1.10 對運行中的大口徑流量計,可采用比對法進行在線檢定。
7.8.1.11 應建立完整的維護、檢定和修理檔案。
7.8.2 各種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7.8.2.1 插入式渦輪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根據水質每季或每半年應將插入渦輪頭提出,進行如下檢查修理并做好記錄;
(a)檢查葉輪軸和軸頭的配合間隙,大于0.3mm時應及時更換;
(b)檢查葉輪與導向件的端面距離,小于0.5mm時應及時更換;
(2)渦輪頭(桿)插入長度應經嚴格計算并符合說明書中的要求;
(3)對插入螺桿應定期除銹清理并涂耐水防銹油脂;
(4)更換渦輪頭后,必須依據新渦輪頭的系數重新確定儀表常數K;
(5)用500V兆歐表檢測變送器與前置放大器的連接導線,其對地絕緣電阻不得小于20MΩ;
(6)變送器及二次儀表損壞時,應及時修理或更換。
7.8.2.2 超聲波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年檢查超聲波流量計的探頭、管道與粘接處的銹蝕情況,并重新打磨光潔,涂新硅脂,安裝時測量波形信號是否正常;
(2)精確測量管壁厚度,重新輸入參數并記入檔案;
(3)檢查清洗二次儀表,更換干燥劑;
(4)裝有電熱器的儀表盤,檢查電熱器的線路及絕緣電阻并符合規定;
(5)檢查地線和傳導電纜是否完好有效。
7.8.2.3 電磁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季度檢查轉換器的零點漂移情況,零點漂移時,應查明原因并修復正常;
(2)根據使用情況定期清洗電極;
(3)定期檢查充電電池是否完好,自動充、斷電系統是否有效;
(4)定期檢查清掃轉換器、計算器和傳導電纜,符合使用要求;
(5)定期檢查接地線,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7.8.2.4 比例式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季度用壓差計標定跨表(分流表)的倍數,倍數變化較大時,應查明原因并上報,未經批準不應隨意變動;
(2)管路或零部件變動時,應重新標定系數和倍數;
(3)在標定系數或周期檢定前,應做好管路及部件的清理除銹工作,并更換新的分流水表,使其在一個周期內穩定工作。
7.8.3 壓力、真空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7.8.3.1 在正常情況下應每年送計量部門檢定一次,中間損壞或發現不準時應立即更換或送檢。
7.8.3.2 檢定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彈簧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7.8.4 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電能表(電度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7.8.4.1 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的檢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三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7.8.4.2 電能表(電度表)的檢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流電能表(電度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7.8.4.3 儀表經檢定超過允許誤差時應修理,現場檢定發現問題后換裝備用合格儀表。
7.8.5 水質檢驗儀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7.8.5.1 濁度儀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期對過濾器、水箱、脫泡槽徹底清洗;
(2)鏡片表面有污物時,先用吸耳球將光學鏡上微細毛塵清除;必要時用鏡頭紙或少許無水酒精輕輕擦拭;
(3)光源、亮度不足時,應更換新光源;
(4)每月必須用標準液分檔標定一次;
(5)經常檢查零點和滿度的漂移,超差時應調整或修理;
(6)按說明書要求安排儀器的工作環境。
7.8.5.2 余氯檢測儀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余氯檢測儀宜安裝在防腐、防曬、干燥的房間;
(2)按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維護、標定;
(3)余氯檢測儀應使用穩壓電源,日常維護應注意穩壓源的穩壓情況,避免檢測數據記錄片出現階越曲線;
(4)可用目測法檢測余氯,標準余氯管在管口端應嚴格密封存放,并注意防曬、低溫、干燥。
7.8.5.3 分光光度儀(含紅外、紫外、可見光、原子吸收、熒光等分光光度儀)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護僅嚴格限于如下范圍:
(a)外部鏡片的定期擦拭,方法應符合本規程7.8.5.1(2)的規定;
(b)易損部件的更換;
(c)冷卻循環水的定期更換;
(d)打印機械部位的定期潤滑;
(e)原子吸收儀用元素燈的調整與更換;
(f)電路系統中各種指示表頭的維護。
(2)此類儀器安裝必須有接地系統,儀器室恒溫、恒濕裝置應保持運行正常,儀器散熱良好。
(3)儀器附屬設備應定期進行除塵、擦拭和通風等。
7.8.5.4 有機分析儀器(含色譜、質譜、液相等分析儀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期對傳感器系統進行清洗或更換檢測器;
(2)定期檢查加熱系統、溫度傳感器、溫度保護器,發現問題及時由專業人員修理;
(3)定期檢查氣路系統、去氫器、氣體過濾裝置,定期更換過濾材料;
(4)定期潤滑終端顯示系統中的打印機、記錄儀,并檢查色帶或針頭是否需要更換。
8 安 全
8.1 氯、氨使用安全
8.1.1 供水廠應建立加氯、加氨間的崗位責任制度,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以及操作、檢修的企業標準。并應做好運行記錄,交接傳事記錄,維護檢修記錄和氯、氨瓶登記使用記錄。
8.1.2 氯氣的使用、貯存、運輸以及泄漏與搶救,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8.1.3 氨氣的使用、貯存、運輸以及泄漏與搶救,應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8.1.4 氯氣瓶、氨氣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8.1.5 氯、氨瓶入庫前,應進行登記驗收,包括入庫日期、鋼瓶編號、充裝量和驗收人姓名。
8.1.6 氯、氨瓶從貯存之日起,應每隔20d開閉閥門一次,檢查閥門是否正常。
8.1.7 先入庫的氯、氨瓶必須先使用。
8.1.8 投入使用的臥置氯、氨瓶兩個主閥門應垂直放置。
8.1.9 使用時應清除閥門出口的臟物,導管連接處應用氨水檢查有無泄漏。
8.1.10 使用中的氯、氨瓶應掛上“正常使用”的標志牌,已用完的氯、氨瓶應標明“已用完”的字樣。
8.2 電氣安全
8.2.1 供水廠電氣工作人員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第1.5條的規定。
8.2.2 變電所、配電室應建立崗位責任、交接班、巡回檢查、倒停閘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報告等規章制度。并應做好運行、交接、傳事、設備缺陷故障、維護檢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項原始記錄。
8.2.3 變電所、配電室應具備電氣線路平面圖、布置圖、隱蔽工程竣工圖以及一、二次系統圖等有關技術圖紙。
8.2.4 變電所、配電室安全用具必須配備齊全,并保證安全可靠地使用;試驗周期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附錄E、附錄F的規定。
8.2.5 變電所、配電室應設置符合一次線路系統狀況的操作模擬板。
8.2.6 值班人員應定時進行高壓設備的巡視檢查;在巡視檢查中應遵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2.2條的各項規定。
8.2.7 倒閘操作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2.3條的規定。
8.2.8 高壓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檢修時,必須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3節的有關規定。
8.2.9 高壓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檢修時,必須按要求在完成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4節的有關規定。
8.2.10 供水廠高壓設備和架空線路不得帶電作業。低壓設備帶電工作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須經主管電氣負責人批準,同時設專人監護。
8.2.11 架空線路進行檢修時,供水廠變電所、配電室中的操作,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5 節的有關規定;檢修人員必須按本規程 8.2.8 和8.2.9 的有關規定,在完成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遇有五級以上大風以及大雨、雷電等情況,應停止作業。
8.2.12 在繼電保護、儀表等二次回路上的操作,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第10節的有關規定。
8.2.13 電氣設備進行各項試驗,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1節的有關規定。
8.2.14 電力電纜的維護檢修或新電力電纜的敷設,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2節的有關規定。
附錄A 聚合氯化鋁檢測方法
A.1 密度
A.1.1 比重計測定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1.1.1 儀器應包括:250mL無色玻璃量筒;波美比重計(分度值0.1Be);玻璃攪拌棒。
A.1.1.2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250mL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于量筒之中,充分攪拌均勻,再將量筒置于20℃水浴中恒溫靜置,使試樣中氣泡逸出,然出將比重計輕輕放入試液內,不得使液體粘附到比重計露出部分,待其下沉停止后,讀取比重計刻度與液面接觸線以上的讀數,即為試液的密度。
A.1.2 稱量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1.2.1 儀器應包括:精密天平;50ml燒杯;250ml移液管。
A.1.2.2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干燥恒重的50ml燒杯一只,用天平稱量燒杯重量,而后準確移取充分混勻的聚合氯化鋁試樣25ml于燒杯之中,稱量燒杯與試樣總重。
A1.2.3 計算應采用下式:
p=(mcs-mc)/u=(mcs-mc)/25.0 (A.1.2)
式中:p——試樣密度(g/ml);
mcs——燒杯與試樣重量(g);
mc——燒杯重量(g);
u——移取試樣量(ml)。
A.2 水不溶物
A.2.1 儀器應包括:250ml燒杯一個;3#砂芯漏斗一個;精密天平;抽濾器。
A.2.2 試劑應為1%硝酸銀溶液。
A.2.3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準確稱取10g 試樣或5g 固體聚合氯化鋁,置于250ml 燒杯中,加入200ml 蒸餾水搖勻,加熱至沸。然后用105~110℃的干燥箱干燥恒重的3#砂芯漏斗趁熱抽濾。用熱蒸餾水洗滌濾渣至用1%硝酸銀溶液檢查濾液中無氯離子反應為止。將濾渣連同漏斗在105~110℃的干燥箱內干燥至恒重。
A.2.4 計算應采用下式:
g%=(mf?w-mf)/msAe×100 (A.2.4)
式中 mf?w——漏斗和水不溶物的重量(g);
mf——漏斗的重量(g);
msAe——聚合氯化鋁試樣重量(g)。
A.3 pH值
pH值檢測,應取100ml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于100ml燒杯中混勻,用酸度計測量pH值。
A.4 氧化鋁
A.4.1 儀器應包括:燒杯;50ml滴定管2支;1000ml容量瓶;250ml錐形瓶若干;10ml吸管等。
A.4.2 試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A.4.2.1 0.04mpl/l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溶液:稱取14.9g溶于蒸餾水中,并稀釋到1000ml,按下列方法標定其準確濃度:
用吸管吸取10ml 0.04mol/l標準鋅溶液,加入蒸餾水至50ml,加緩沖液4ml和3滴鉻藍黑指示劑?;靹蛴肊DTA滴定至指示劑的顏色由葡萄紅色將變為淺藍色。記下讀數,按下式計算EDTA的濃度:
ce=uz×cz/ue (A.4.2-1)
式中 ce——所求EDTA-2Na的摩爾濃度(mol/l);
cz——標準鋅溶液的摩爾濃度(mol/l);
uz——吸取標準鋅的毫升數(ml);
ue——消耗EDTA-2Na毫升數(ml)。
A.4.2.2 緩沖液:取20g 氯化銨(NH4CI)溶于少量蒸餾水中,加入100ml 濃氨水(質量相對密度0.9)中,然后用蒸餾水稀釋至1000ml。
A.4.2.3 鉻藍黑指示劑:稱取0.1g鉻藍黑(預先用研缽研細),溶于5ml濃氨水中,再加入20ml乙醇。
A.4.2.4 鋅標準0.04mol/l;準確稱取2.6152g分析純鋅粒,放入250ml錐形瓶中,加入30~40ml 1:1 HCI,微熱使其溶解。再放入11容量瓶中,用純凈蒸餾水稀釋至刻度,混合均勻。按下列公式計算鋅的準確濃度:
cz=mz/65.38 (A.4.2-2)
式中 mz——每升溶液中鋅的重量(g);
cz——鋅的摩爾濃度(mol/l)。
A.4.2.5 乙酸—乙酸鈉緩沖液(pH5~6):稱取200g乙酸鈉,溶于蒸餾水中,加入30ml冰乙酸,用蒸餾水稀釋至1000ml。
A.4.2.6 二甲酚橙指示液:稱取0.5g二甲酚橙溶于100ml蒸餾水(或乙醇)中。
A.4.2.7 0.04mol/l硝酸鉛標液:稱取13.25g硝酸鉛溶于蒸餾水中,加入3ml冰醋酸,稀釋至1000ml,按下列方法標定:
取25mlEDTA-2Na 標準溶液于500ml錐形瓶中,加入15ml乙酸鈉緩沖溶液,60ml蒸餾水及3~4滴二甲酚橙指示液,用硝酸鉛標準溶液滴定至橙色為終點。
ue=25.0/u (A.4.2-3)
式中 ue——與1ml硝酸鉛標準溶液相當的EDTA-2Na標準液的體積(ml);
u——滴定用去硝酸鉛標準溶液體積(ml)。
A.4.2.8 氟化鉀:10%溶液。
A.4.2.9 1mol/l硝酸:取63ml濃硝酸稀釋到1000ml。
A.4.3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準確稱取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10g或固體試樣5g,置于燒杯中,加入80ml蒸餾水,待溶解后移入500ml容量瓶中,并用蒸餾水稀釋至刻度,搖勻,靜置片刻。準確取配好的試樣20ml于另一支錐形瓶中,加入1mol/l硝酸2ml煮沸2min,冷卻后,準確加入EDTA-2Na標準液25ml(對鉛含量而3~5ml),以乙酸-乙酸鈉溶液調pH值約等于3后,煮沸2min。冷卻后再加乙酸-乙酸鈉約5ml(pH5~6)及二甲酚橙3~4滴,用硝酸鉛標準溶液滴定至溶液由淡黃變為微紅色(不記硝酸鉛量)。于滴定后的溶液加10%氟化鉀15ml,加熱煮沸2min,冷卻后再用硝酸鉛標準溶液滴定至終點。記下此次滴定所消耗硝酸鉛標準溶液體積。
A.4.4 計算應采用下式:
AI2O3%=uuece0.05098/msAe% (A.4.4)
式中 u——滴定時硝酸鉛標準溶液用量(ml);
ue——與1ml硝酸鉛標準溶液相當的EDTA-2Na標準溶液(ml);
ce——EDTA-2Na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mol/l);
msAe——所取聚合氯化鋁試樣的重量(g);
0.05098——每毫摩爾EDTA-2Na相當AI2O3的重量(g/mol)。
A.5 堿化度
A.5.1 儀器應包括:50ml酸堿滴定管各一支;200ml錐形瓶若干;表面皿;水浴鍋等。
A.5.2 試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A.5.2.1 0.5mol/l氫氧化鈉標準溶液:取20g氫氧化鈉溶于新煮沸并冷卻的蒸餾水中,移入1000ml容量瓶,并用上述蒸餾水稀釋至刻度,儲存于帶膠塞的玻璃瓶中。用下述方法標定:
稱取3g于105~110℃干燥至恒重的基準苯二甲酸氫鉀(準確至0.0002g)溶于蒸餾水,加3~4滴0.5%酚酞指示劑,用0.5mol/l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至粉紅色為終點,同時做空白試驗。計算應采用下式:
cn=m/(u1-u2)×0.2042 (A.5.2-1)
式中 m——苯二甲酸氫鉀的重量(g);
u1——滴定時氫氧化鈉溶液的用量(ml);
u2——空白消耗的氫氧化鈉溶液的用量(ml);
cn——氫氧化鈉摩爾濃度(mol/l);
0.2042——每毫克當量苯二甲酸氫鉀的克數。
A.5.2.2 酚酞指示劑:稱取2.5g 酚酞溶于500ml 50%酒精中,再滴加0.05mol/l 氫氧化鈉標準溶液至粉紅色不褪。
A.5.2.3 甲基橙指示劑:溶解純凈甲基橙0.25g于500ml蒸餾水中,貯存于暗處。
A.5.2.4 50%氟化鉀:稱取無水氟化鉀250g溶于蒸餾水中,并稀釋到500ml,用濾紙過濾。
A.5.2.5 0.5mol/l鹽酸標準溶液:量取45ml鹽酸加蒸餾水稀釋至1000ml,用0.5000mol/l的碳酸鈉標準溶液標定。
移取10.0ml 0.5mol/l碳酸鈉標準溶液加入3~4滴甲基橙指示劑,用0.5mol/l鹽酸滴至由黃變橙。計算應采用下式:
ch=uaca/uh (A.5.2-2)
式中 ch——所求鹽酸摩爾濃度(mol/l);
ua——移取碳酸鈉標準溶液體積(ml);
ca——碳酸鈉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mol/l);
uh——滴定時鹽酸消耗的體積(ml)。
A.5.2.6 0.5000mol/l碳酸鈉標準溶液:精確稱取無水碳酸26.5000g溶于煮沸并冷卻的蒸餾水中,稀釋到1000ml(無水碳酸鈉要求于180℃烘干)。
A.5.3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準確稱取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1.0g或固體試樣0.5g,置于200ml錐形瓶中,加蒸餾水25ml,再準確加入25ml 0.5mol/l鹽酸標準溶液,用表面皿蓋好,在水浴上加熱至沸10min,冷卻至室溫后,加入50%氟化鉀25ml混勻,加酚酞指示液4~5滴,以標定后的0.5mol/l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至溶液呈微紅色為止。同時,用25ml蒸餾水與試樣同樣條件下作空白試驗。
A.5.4 計算應采用下式:
OH%=cn(u2-u1)×0.017/ms×100 (A.5.4-1)
B%=OH%/AI2O3%×100 (A.5.4-2)
式中 OH%——聚合氯化鋁的氫氧根濃度;
cn——氫氧化鈉的摩爾濃度(mol/l);
u2——空白試驗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用量(ml);
u1——滴定試樣時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用量(ml);
ms——試樣的重量(g);
B%——聚合氯化鋁的堿化度;
AI2O3%——聚合氯化鋁三氯化二鋁的濃度。
附錄B 濾料分析法
B.1 含泥率
B.1.1 試劑應采用10%工業用鹽酸。
B.1.2 采樣方法:濾池沖洗完畢后,降低水位至露出砂層面,然后在砂層面下10cm采樣。每個濾池采樣點應至少2點,如濾池面積超過40cm2,每增加30m2面積,可增加一個采樣點,各采樣點分布應均勻。應將各采樣點所得的樣品混勻,再行分析。
B.1.3 步驟:將污砂置于105℃烘箱內烘干至恒重,冷卻后用表面皿稱量5~10g樣品(精確到0.1g),然后置于磁蒸發器內,加10%工業鹽酸約50mg,煮沸,在將泥分用自來水漂凈至肉眼不宜覺察止,最后用蒸餾水沖洗一次,烘干后稱重。
B.1.4 計算含泥率應采用下式:
ωm%=mds-mps/mps×100 (B.1.4)
式中 ωm——含泥率(%);
mds——污砂重(g);
mps——清洗后砂重(g)。
B.2 篩分
B.2.1 應采用如下儀器并符合下列規定:
B.2.1.1 試驗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試驗篩》的有關規定。
B.2.1.2 震篩機:應采用偏心震動式震篩機。
B.2.1.3 藥物天平:最大稱重100g,精度0.1g。
B.2.1.4 軟毛刷。
B.2.2 篩分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代表性濾料500g,洗凈后置105℃烘箱中烘干,并冷卻,稱取100g(精確到0.1g),置于套在一起的一組試驗篩的最上一只篩上,最上一只篩孔最大,從上到下孔徑逐漸減小,底盤放最下部。然后在最上一只篩子上裝上蓋子,在震篩機上振動20min。盡量篩凈,通常以每分鐘通過篩子的試樣重量小于總重量的0.1%作為篩分終點。取下套篩,分別傾出各篩上截留的砂粒,并用毛刷輕輕刷凈篩上殘留砂粒,稱量每個篩上和底盤砂粒的重量。各篩和底盤上的砂重不應小于試樣總重的99%;否則必須重新測定。
B2.3 篩分記錄應采用表B.2.3的格式:
B.2.4 曲線繪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橫坐標表示篩孔徑,縱坐標表示濾料顆粒通過該孔的重量百分數。在縱坐標上,自濾料重量百分數為10%、50%、60%和80%的各相當點,繪出與橫坐標平等的線,這些平行線與篩分曲線相交,從交點分別作橫坐標的垂線,各垂足所示的篩孔徑即為濾料各相通過百分數的顆粒粒徑,這樣,就可確定濾料的有效粒徑(d10)、平均粒徑(d50)及不均勻系數(K80)和均勻系數(K60)。
K80為通過80%的料徑除以通過10%的粒徑。
K60為通過60%的粒徑除以通過10%的粒徑。
d10=0.42 d50=0.62 d60=0.63 d80=0.82
圖B 篩分曲線示意圖
B.3 鹽酸可溶率
B.3.1 應配備下列儀器:
(1)分析天平;
(2)電熱恒溫干燥箱;
(3)100ml蒸發器;
(4)干燥器;
(5)500ml燒杯。
B.3.2 應備有下列試劑:
(1)1+1鹽酸溶液(一份鹽酸用一份蒸餾水稀釋);
(2)pH試紙。
B.3.3 可溶率測定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將石英砂濾料試樣用蒸餾水洗凈,在105~110℃的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稱取洗凈干燥試樣50g,置于500ml燒杯中,加入1+1鹽酸160ml(浸沒試樣),在室溫下靜置,偶作攪拌,待停止后泡30min。傾出酸液,用蒸餾水反復洗滌試樣,直至甲pH 試紙檢查洗凈水呈中性,把洗凈后的試樣移入已恒重的蒸發皿中,在105~110℃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
B.3.4 可溶率計算應采用下式:
鹽酸可溶率(%)=me/mo×100 (B.3.4)
式中 mo——加鹽酸前試樣重量(g);
me——加鹽酸后試樣重量(g)。
附錄C 本規程用詞說明
C.0.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C.0.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C.0.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C.0.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C.0.2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2 超聲波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年檢查超聲波流量計的探頭、管道與粘接處的銹蝕情況,并重新打磨光潔,涂新硅脂,安裝時測量波形信號是否正常;
(2)精確測量管壁厚度,重新輸入參數并記入檔案;
(3)檢查清洗二次儀表,更換干燥劑;
(4)裝有電熱器的儀表盤,檢查電熱器的線路及絕緣電阻并符合規定;
(5)檢查地線和傳導電纜是否完好有效。
7.8.2.3 電磁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季度檢查轉換器的零點漂移情況,零點漂移時,應查明原因并修復正常;
(2)根據使用情況定期清洗電極;
(3)定期檢查充電電池是否完好,自動充、斷電系統是否有效;
(4)定期檢查清掃轉換器、計算器和傳導電纜,符合使用要求;
(5)定期檢查接地線,接地電阻應小于10Ω。
7.8.2.4 比例式流量計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每季度用壓差計標定跨表(分流表)的倍數,倍數變化較大時,應查明原因并上報,未經批準不應隨意變動;
(2)管路或零部件變動時,應重新標定系數和倍數;
(3)在標定系數或周期檢定前,應做好管路及部件的清理除銹工作,并更換新的分流水表,使其在一個周期內穩定工作。
7.8.3 壓力、真空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7.8.3.1 在正常情況下應每年送計量部門檢定一次,中間損壞或發現不準時應立即更換或送檢。
7.8.3.2 檢定方法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彈簧式一般壓力表、壓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7.8.4 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電能表(電度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7.8.4.1 電流表、電壓表、功率表的檢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三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7.8.4.2 電能表(電度表)的檢定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交流電能表(電度表)檢定規程》的規定。
7.8.4.3 儀表經檢定超過允許誤差時應修理,現場檢定發現問題后換裝備用合格儀表。
7.8.5 水質檢驗儀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7.8.5.1 濁度儀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期對過濾器、水箱、脫泡槽徹底清洗;
(2)鏡片表面有污物時,先用吸耳球將光學鏡上微細毛塵清除;必要時用鏡頭紙或少許無水酒精輕輕擦拭;
(3)光源、亮度不足時,應更換新光源;
(4)每月必須用標準液分檔標定一次;
(5)經常檢查零點和滿度的漂移,超差時應調整或修理;
(6)按說明書要求安排儀器的工作環境。
7.8.5.2 余氯檢測儀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余氯檢測儀宜安裝在防腐、防曬、干燥的房間;
(2)按說明書的要求定期進行維護、標定;
(3)余氯檢測儀應使用穩壓電源,日常維護應注意穩壓源的穩壓情況,避免檢測數據記錄片出現階越曲線;
(4)可用目測法檢測余氯,標準余氯管在管口端應嚴格密封存放,并注意防曬、低溫、干燥。
7.8.5.3 分光光度儀(含紅外、紫外、可見光、原子吸收、熒光等分光光度儀)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維護僅嚴格限于如下范圍:
(a)外部鏡片的定期擦拭,方法應符合本規程7.8.5.1(2)的規定;
(b)易損部件的更換;
(c)冷卻循環水的定期更換;
(d)打印機械部位的定期潤滑;
(e)原子吸收儀用元素燈的調整與更換;
(f)電路系統中各種指示表頭的維護。
(2)此類儀器安裝必須有接地系統,儀器室恒溫、恒濕裝置應保持運行正常,儀器散熱良好。
(3)儀器附屬設備應定期進行除塵、擦拭和通風等。
7.8.5.4 有機分析儀器(含色譜、質譜、液相等分析儀器)的維護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定期對傳感器系統進行清洗或更換檢測器;
(2)定期檢查加熱系統、溫度傳感器、溫度保護器,發現問題及時由專業人員修理;
(3)定期檢查氣路系統、去氫器、氣體過濾裝置,定期更換過濾材料;
(4)定期潤滑終端顯示系統中的打印機、記錄儀,并檢查色帶或針頭是否需要更換。
8 安 全
8.1 氯、氨使用安全
8.1.1 供水廠應建立加氯、加氨間的崗位責任制度,巡回檢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事故處理報告制度以及操作、檢修的企業標準。并應做好運行記錄,交接傳事記錄,維護檢修記錄和氯、氨瓶登記使用記錄。
8.1.2 氯氣的使用、貯存、運輸以及泄漏與搶救,應符合現行的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的規定。
8.1.3 氨氣的使用、貯存、運輸以及泄漏與搶救,應參照現行國家標準《氯氣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
8.1.4 氯氣瓶、氨氣瓶的使用管理,應符合現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的規定。
8.1.5 氯、氨瓶入庫前,應進行登記驗收,包括入庫日期、鋼瓶編號、充裝量和驗收人姓名。
8.1.6 氯、氨瓶從貯存之日起,應每隔20d開閉閥門一次,檢查閥門是否正常。
8.1.7 先入庫的氯、氨瓶必須先使用。
8.1.8 投入使用的臥置氯、氨瓶兩個主閥門應垂直放置。
8.1.9 使用時應清除閥門出口的臟物,導管連接處應用氨水檢查有無泄漏。
8.1.10 使用中的氯、氨瓶應掛上“正常使用”的標志牌,已用完的氯、氨瓶應標明“已用完”的字樣。
8.2 電氣安全
8.2.1 供水廠電氣工作人員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中第1.5條的規定。
8.2.2 變電所、配電室應建立崗位責任、交接班、巡回檢查、倒停閘操作、安全用具管理和事故報告等規章制度。并應做好運行、交接、傳事、設備缺陷故障、維護檢修以及操作票、工作票等各項原始記錄。
8.2.3 變電所、配電室應具備電氣線路平面圖、布置圖、隱蔽工程竣工圖以及一、二次系統圖等有關技術圖紙。
8.2.4 變電所、配電室安全用具必須配備齊全,并保證安全可靠地使用;試驗周期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附錄E、附錄F的規定。
8.2.5 變電所、配電室應設置符合一次線路系統狀況的操作模擬板。
8.2.6 值班人員應定時進行高壓設備的巡視檢查;在巡視檢查中應遵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2.2條的各項規定。
8.2.7 倒閘操作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2.3條的規定。
8.2.8 高壓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檢修時,必須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3節的有關規定。
8.2.9 高壓設備全部或部分停電檢修時,必須按要求在完成停電、驗電、裝設接地線、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攔等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4節的有關規定。
8.2.10 供水廠高壓設備和架空線路不得帶電作業。低壓設備帶電工作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并須經主管電氣負責人批準,同時設專人監護。
8.2.11 架空線路進行檢修時,供水廠變電所、配電室中的操作,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5 節的有關規定;檢修人員必須按本規程 8.2.8 和8.2.9 的有關規定,在完成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和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后,方可進行工作;遇有五級以上大風以及大雨、雷電等情況,應停止作業。
8.2.12 在繼電保護、儀表等二次回路上的操作,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第10節的有關規定。
8.2.13 電氣設備進行各項試驗,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1節的有關規定。
8.2.14 電力電纜的維護檢修或新電力電纜的敷設,必須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2節的有關規定。
附錄A 聚合氯化鋁檢測方法
A.1 密度
A.1.1 比重計測定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1.1.1 儀器應包括:250mL無色玻璃量筒;波美比重計(分度值0.1Be);玻璃攪拌棒。
A.1.1.2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250mL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于量筒之中,充分攪拌均勻,再將量筒置于20℃水浴中恒溫靜置,使試樣中氣泡逸出,然出將比重計輕輕放入試液內,不得使液體粘附到比重計露出部分,待其下沉停止后,讀取比重計刻度與液面接觸線以上的讀數,即為試液的密度。
A.1.2 稱量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A.1.2.1 儀器應包括:精密天平;50ml燒杯;250ml移液管。
A.1.2.2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干燥恒重的50ml燒杯一只,用天平稱量燒杯重量,而后準確移取充分混勻的聚合氯化鋁試樣25ml于燒杯之中,稱量燒杯與試樣總重。
A1.2.3 計算應采用下式:
p=(mcs-mc)/u=(mcs-mc)/25.0 (A.1.2)
式中:p——試樣密度(g/ml);
mcs——燒杯與試樣重量(g);
mc——燒杯重量(g);
u——移取試樣量(ml)。
A.2 水不溶物
A.2.1 儀器應包括:250ml燒杯一個;3#砂芯漏斗一個;精密天平;抽濾器。
A.2.2 試劑應為1%硝酸銀溶液。
A.2.3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準確稱取10g 試樣或5g 固體聚合氯化鋁,置于250ml 燒杯中,加入200ml 蒸餾水搖勻,加熱至沸。然后用105~110℃的干燥箱干燥恒重的3#砂芯漏斗趁熱抽濾。用熱蒸餾水洗滌濾渣至用1%硝酸銀溶液檢查濾液中無氯離子反應為止。將濾渣連同漏斗在105~110℃的干燥箱內干燥至恒重。
A.2.4 計算應采用下式:
g%=(mf?w-mf)/msAe×100 (A.2.4)
式中 mf?w——漏斗和水不溶物的重量(g);
mf——漏斗的重量(g);
msAe——聚合氯化鋁試樣重量(g)。
A.3 pH值
pH值檢測,應取100ml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于100ml燒杯中混勻,用酸度計測量pH值。
A.4 氧化鋁
A.4.1 儀器應包括:燒杯;50ml滴定管2支;1000ml容量瓶;250ml錐形瓶若干;10ml吸管等。
A.4.2 試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A.4.2.1 0.04mpl/l乙二胺四乙酸二鈉標準溶液:稱取14.9g溶于蒸餾水中,并稀釋到1000ml,按下列方法標定其準確濃度:
用吸管吸取10ml 0.04mol/l標準鋅溶液,加入蒸餾水至50ml,加緩沖液4ml和3滴鉻藍黑指示劑?;靹蛴肊DTA滴定至指示劑的顏色由葡萄紅色將變為淺藍色?! ∮浵伦x數,按下式計算EDTA的濃度:
ce=uz×cz/ue (A.4.2-1)
式中 ce——所求EDTA-2Na的摩爾濃度(mol/l);
cz——標準鋅溶液的摩爾濃度(mol/l);
uz——吸取標準鋅的毫升數(ml);
ue——消耗EDTA-2Na毫升數(ml)。
A.4.2.2 緩沖液:取20g 氯化銨(NH4CI)溶于少量蒸餾水中,加入100ml 濃氨水(質量相對密度0.9)中,然后用蒸餾水稀釋至1000ml。
A.4.2.3 鉻藍黑指示劑:稱取0.1g鉻藍黑(預先用研缽研細),溶于5ml濃氨水中,再加入20ml乙醇。
A.4.2.4 鋅標準0.04mol/l;準確稱取2.6152g分析純鋅粒,放入250ml錐形瓶中,加入30~40ml 1:1 HCI,微熱使其溶解。再放入11容量瓶中,用純凈蒸餾 水稀釋至刻度,混合均勻。按下列公式計算鋅的準確濃度:
cz=mz/65.38 (A.4.2-2)
式中 mz——每升溶液中鋅的重量(g);
cz——鋅的摩爾濃度(mol/l)。
A.4.2.5 乙酸—乙酸鈉緩沖液(pH5~6):稱取200g乙酸鈉,溶于蒸餾水中,加入30ml冰乙酸,用蒸餾水稀釋至1000ml。
A.4.2.6 二甲酚橙指示液:稱取0.5g二甲酚橙溶于100ml蒸餾水(或乙醇)中。
A.4.2.7 0.04mol/l硝酸鉛標液:稱取13.25g硝酸鉛溶于蒸餾水中,加入3ml冰醋酸,稀釋至1000ml,按下列方法標定:
取25mlEDTA-2Na 標準溶液于500ml錐形瓶中,加入15ml乙酸鈉緩沖溶液,60ml蒸餾水及3~4滴二甲酚橙指示液,用硝酸鉛標準溶液滴定至橙色為終點。
ue=25.0/u (A.4.2-3)
式中 ue——與1ml硝酸鉛標準溶液相當的EDTA-2Na標準液的體積(ml);
u——滴定用去硝酸鉛標準溶液體積(ml)。
A.4.2.8 氟化鉀:10%溶液。
A.4.2.9 1mol/l硝酸:取63ml濃硝酸稀釋到1000ml。
A.4.3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準確稱取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10g或固體試樣5g,置于燒杯中,加入80ml蒸餾水,待溶解后移入500ml容量瓶中,并用蒸餾水稀釋至刻度,搖勻,靜置片刻。準確取配好的試樣20ml于另一支錐形瓶中,加入1mol/l硝酸2ml煮沸2min,冷卻后,準確加入EDTA-2Na標準液25ml(對鉛含量而3~5ml),以乙酸-乙酸鈉溶液調pH值約等于3后,煮沸2min。冷卻后再加乙酸-乙酸鈉約5ml(pH5~6)及二甲酚橙3~4滴,用硝酸鉛標準溶液滴定至溶液由淡黃變為微紅色(不記硝酸鉛量)。于滴定后的溶液加10%氟化鉀15ml,加熱煮沸2min,冷卻后再用硝酸鉛標準溶液滴定至終點。記下此次滴定所消耗硝酸鉛標準溶液體積。
A.4.4 計算應采用下式:
AI2O3%=uuece0.05098/msAe% (A.4.4)
式中 u——滴定時硝酸鉛標準溶液用量(ml);
ue——與1ml硝酸鉛標準溶液相當的EDTA-2Na標準溶液(ml);
ce——EDTA-2Na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mol/l);
msAe——所取聚合氯化鋁試樣的重量(g);
0.05098——每毫摩爾EDTA-2Na相當AI2O3的重量(g/mol)。
A.5 堿化度
A.5.1 儀器應包括:50ml酸堿滴定管各一支;200ml錐形瓶若干;表面皿;水浴鍋等。
A.5.2 試劑應符合下列規定:
A.5.2.1 0.5mol/l氫氧化鈉標準溶液:取20g氫氧化鈉溶于新煮沸并冷卻的蒸餾水中,移入1000ml容量瓶,并用上述蒸餾水稀釋至刻度,儲存于帶膠塞的玻璃瓶中。用下述方法標定:
稱取3g于105~110℃干燥至恒重的基準苯二甲酸氫鉀(準確至0.0002g)溶于蒸餾水,加3~4滴0.5%酚酞指示劑,用0.5mol/l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至粉紅色為終點,同時做空白試驗。計算應采用下式:
cn=m/(u1-u2)×0.2042 (A.5.2-1)
式中 m——苯二甲酸氫鉀的重量(g);
u1——滴定時氫氧化鈉溶液的用量(ml);
u2——空白消耗的氫氧化鈉溶液的用量(ml);
cn——氫氧化鈉摩爾濃度(mol/l);
0.2042——每毫克當量苯二甲酸氫鉀的克數。
A.5.2.2 酚酞指示劑:稱取2.5g 酚酞溶于500ml 50%酒精中,再滴加0.05mol/l 氫氧化鈉標準溶液至粉紅色不褪。
A.5.2.3 甲基橙指示劑:溶解純凈甲基橙0.25g于500ml蒸餾水中,貯存于暗處。
A.5.2.4 50%氟化鉀:稱取無水氟化鉀250g溶于蒸餾水中,并稀釋到500ml,用濾紙過濾。
A.5.2.5 0.5mol/l鹽酸標準溶液:量取45ml鹽酸加蒸餾水稀釋至1000ml,用0.5000mol/l的碳酸鈉標準溶液標定。
移取10.0ml 0.5mol/l碳酸鈉標準溶液加入3~4滴甲基橙指示劑,用0.5mol/l鹽酸滴至由黃變橙。計算應采用下式:
ch=uaca/uh (A.5.2-2)
式中 ch——所求鹽酸摩爾濃度(mol/l);
ua——移取碳酸鈉標準溶液體積(ml);
ca——碳酸鈉標準溶液的摩爾濃度(mol/l);
uh——滴定時鹽酸消耗的體積(ml)。
A.5.2.6 0.5000mol/l碳酸鈉標準溶液:精確稱取無水碳酸26.5000g溶于煮沸并冷卻的蒸餾水中,稀釋到1000ml(無水碳酸鈉要求于180℃烘干)。
A.5.3 檢測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準確稱取液體聚合氯化鋁試樣1.0g或固體試樣0.5g,置于200ml錐形瓶中,加蒸餾水25ml,再準確加入25ml 0.5mol/l鹽酸標準溶液,用表面皿蓋好,在水浴上加熱至沸10min,冷卻至室溫后,加入50%氟化鉀25ml混勻,加酚酞指示液4~5滴,以標定后的0.5mol/l氫氧化鈉標準溶液滴至溶液呈微紅色為止。同時,用25ml蒸餾水與試樣同樣條件下作空白試驗。
A.5.4 計算應采用下式:
OH%=cn(u2-u1)×0.017/ms×100 (A.5.4-1)
B%=OH%/AI2O3%×100 (A.5.4-2)
式中 OH%——聚合氯化鋁的氫氧根濃度;
cn——氫氧化鈉的摩爾濃度(mol/l);
u2——空白試驗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用量(ml);
u1——滴定試樣時氫氧化鈉標準溶液用量(ml);
ms——試樣的重量(g);
B%——聚合氯化鋁的堿化度;
AI2O3%——聚合氯化鋁三氯化二鋁的濃度。
附錄B 濾料分析法
B.1 含泥率
B.1.1 試劑應采用10%工業用鹽酸。
B.1.2 采樣方法:濾池沖洗完畢后,降低水位至露出砂層面,然后在砂層面下10cm采樣。每個濾池采樣點應至少2點,如濾池面積超過40cm2,每增加30m2面積,可增加一個采樣點,各采樣點分布應均勻。應將各采樣點所得的樣品混勻,再行分析。
B.1.3 步驟:將污砂置于105℃烘箱內烘干至恒重,冷卻后用表面皿稱量5~10g樣品(精確到0.1g),然后置于磁蒸發器內,加10%工業鹽酸約50mg,煮沸,在將泥分用自來水漂凈至肉眼不宜覺察止,最后用蒸餾水沖洗一次,烘干后稱重。
B.1.4 計算含泥率應采用下式:
ωm%=mds-mps/mps×100 (B.1.4)
式中 ωm——含泥率(%);
mds——污砂重(g);
mps——清洗后砂重(g)。
B.2 篩分
B.2.1 應采用如下儀器并符合下列規定:
B.2.1.1 試驗篩: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試驗篩》的有關規定。
B.2.1.2 震篩機:應采用偏心震動式震篩機。
B.2.1.3 藥物天平:最大稱重100g,精度0.1g。
B.2.1.4 軟毛刷。
B.2.2 篩分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取代表性濾料500g,洗凈后置105℃烘箱中烘干,并冷卻,稱取100g(精確到0.1g),置于套在一起的一組試驗篩的最上一只篩上,最上一只篩孔最大,從上到下孔徑逐漸減小,底盤放最下部。然后在最上一只篩子上裝上蓋子,在震篩機上振動20min。盡量篩凈,通常以每分鐘通過篩子的試樣重量小于總重量的0.1%作為篩分終點。取下套篩,分別傾出各篩上截留的砂粒,并用毛刷輕輕刷凈篩上殘留砂粒,稱量每個篩上和底盤砂粒的重量。各篩和底盤上的砂重不應小于試樣總重的99%;否則必須重新測定。
B2.3 篩分記錄應采用表B.2.3的格式:
B.2.4 曲線繪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橫坐標表示篩孔徑,縱坐標表示濾料顆粒通過該孔的重量百分數。在縱坐標上,自濾料重量百分數為10%、50%、60%和80%的各相當點,繪出與橫坐標平等的線,這些平行線與篩分曲線相交,從交點分別作橫坐標的垂線,各垂足所示的篩孔徑即為濾料各相通過百分數的顆粒粒徑,這樣,就可確定濾料的有效粒徑(d10)、平均粒徑(d50)及不均勻系數(K80)和均勻系數(K60)。
K80為通過80%的料徑除以通過10%的粒徑。
K60為通過60%的粒徑除以通過10%的粒徑。
d10=0.42 d50=0.62 d60=0.63 d80=0.82
圖B 篩分曲線示意圖
B.3 鹽酸可溶率
B.3.1 應配備下列儀器:
(1)分析天平;
(2)電熱恒溫干燥箱;
(3)100ml蒸發器;
(4)干燥器;
(5)500ml燒杯。
B.3.2 應備有下列試劑:
(1)1+1鹽酸溶液(一份鹽酸用一份蒸餾水稀釋);
(2)pH試紙。
B.3.3 可溶率測定步驟應符合下列規定:
將石英砂濾料試樣用蒸餾水洗凈,在105~110℃的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稱取洗凈干燥試樣50g,置于500ml燒杯中,加入1+1鹽酸160ml(浸沒試樣),在室 溫下靜置,偶作攪拌,待停止后泡30min。傾出酸液,用蒸餾水反復洗滌試樣,直至甲pH 試紙檢查洗凈水呈中性,把洗凈后的試樣移入已恒重的蒸發皿中,在105~110℃干燥箱中干燥至恒重。
B.3.4 可溶率計算應采用下式:
鹽酸可溶率(%)=me/mo×100 (B.3.4)
式中 mo——加鹽酸前試樣重量(g);
me——加鹽酸后試樣重量(g)。
附錄C 本規程用詞說明
C.0.1 為便于在執行本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于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C.0.1.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作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
C.0.1.2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C.0.1.3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作的: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C.0.2 條文中指明必須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的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定的標準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的要求(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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